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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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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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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問本(94)年7月27日修正發布之專技對照表附則5規定1年過渡期間之用意為何?又僅規定1年過渡期間,是否顧及公平性問題?
(一)按本次專技對照表修正規定1年之過渡期間,主要係考量部分專技人員於考試及格後係服務於政府機關,並已實際從事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職務滿2年,符合轉任條件,僅係等待時機辦理轉任,爰規定過渡期間,以保護渠等信賴利益。

(二)至於過渡期間僅1年有無公平性問題一節,按本次修正雖使93年度專技考試及格人員無法轉任,惟考試及格年度之不同,尚非專技人員得主張信賴利益保護之理由,從而本表修正規定之過渡期間長短,亦與是否公平之問題無涉,理由除上開所提本表訂定過渡期間之目的外,另予說明如下:

1、就考試性質而言:查憲法第86條規定:「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是以,專技人員考試與公務人員考試之性質及取得資格不同,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專技人員之執業資格,而非取得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應專技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政府尚無保障其服公職之義務。

2、就專技轉任制度設立意旨而言:依上開本條例第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使政府機關對於部分羅致不易之人才,得借重專技人員之專業知能,以補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部分類科掄才不足之輔助性用人措施。反之,如公務人員考試類科無錄取不足額,即不得遴用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本年7月7日考試院修正通過之本表,係依上開規定意旨,以最近3年公務人員各項考試有錄取不足額之類科,對照將性質較為相近之專技人員考試類科予以保留,其餘原列之專技人員考試類科則予修正刪除,該修正情形並無違本條例立法意旨。

3、就法理上規定過渡期間意旨而言:查司法院釋字第525號意旨以:「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20條及第126條參照) ,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準此,法規修正規定過渡期間,係就法規修正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所採取之一種補救措施;惟法規如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則不生信賴保護問題。茲以本條例第4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已規定,本表應每年或間年,依最近3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檢討修正。是以,各專技考試類科及格人員原則上尚難主張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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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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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表修正施行前已轉任人員,於95年1月16日本表修正施行後,是否僅能調任本表修正後所定得適用之職系?又95年1月16日在職之專技轉任現職人員,是否應重新調整職系及辦理動態送審?
(一) 有關本表修正施行前已轉任人員職系之調任一節,查本次修正之本表附則4規定:「依本條例轉任人員,於調任時,僅得適用本表所定職系及其曾依本條例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如已調整者,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適用之,職系調整細分為2個以上職系者,得適用細分後之各職系。」準此,本表修正施行前已轉任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人員,除得調任本表修正後規定得適用之職系外,並得調任其曾依本條例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如於95年1月16日已因職系說明書之修正施行而調整者,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適用之,職系調整細分為2個以上職系者,得適用細分後之各職系,例如,本表修正施行前轉任並經銓敘審定電子工程職系有案人員,其曾經銓敘審定之電子工程職系任用資格,於95年1月16日以後,得以調任電子工程職系及電信工程職系。又本表修正施行前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其調整之新職系,請見本部94年8月1日部法二字第0942519482號令規定。
(二) 至於95年1月16日在職之專技轉任現職人員,是否應重新調整職系及辦理動態送審一節,應視現職人員所占職務之職系於該日是否需配合職系說明書修正施行辦理調整而定;又各機關職務應否配合職系說明書之修正施行而調整職系,請依本部94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42453815號令訂定之「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相關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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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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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技人員在95年1月16日本表修正施行時尚未轉任公務人員者,如其考試類科於本次本表修正業經刪除,則是否該日起,其即不得再轉任公務人員?如得轉任公務人員,應如何適用職系?
(一) 查本次修正後之本表附則5規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本表修正施行後1年內,符合轉任條件並經機關依法同意轉任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仍得適用本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轉任;本表修正施行前得適用之職系,如該職系已調整者,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適用之,職系調整細分為2個以上職系者,得適用細分後之各職系。」準此,專技人員之考試類科於95年1月16日本表修正施行前得以轉任公務人員者,無論其考試類科於本表修正施行後是否經刪除,其於96年1月15日以前符合轉任條件並經機關依法同意轉任者,均得適用本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轉任;又專技人員之考試類科如於本表修正施行後經刪除者,至96年1月16日以後,即不得再辦理轉任。
(二) 有關本表修正施行後轉任人員如何適用職系一節,按上開本表附則5規定,在96年1月15日以前轉任得適用本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適用範圍包括本表修正施行前所列之「考試類科」及「適用職系」2部分。是以,95年1月16日以後至96年1月15日以前,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均依本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適用職系,原得適用之職系於95年1月16日因職系說明書修正而調整者,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適用之,至於調整後新職系之認定,請見本部94年8月1日部法二字第0942519482號令規定。又96年1月16日以後轉任人員,其考試類科得適用之職系,均依本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不得再適用本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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