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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統計年報資料背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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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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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單位:銓敘部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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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單位: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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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2)8236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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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8236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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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fen@mocs.gov.tw |
| 二、 |
發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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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V)書刊,刊名:中華民國銓敘統計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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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媒體:(V)線上書刊,網址:http://www.moc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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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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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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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務人員概況:統計範圍為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衛生醫療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統計對象為編制內正式職員。
銓敘業務:統計範圍為銓敘部辦理之銓敘業務(包含公務人員銓敘審查案、公務人員考績、退休、撫卹、人事管理機構數);統計對象為送審公務人員。
退撫基金業務概況:統計範圍為參加退撫基金人數、退休資遣撫卹人數、退撫基金運用狀況;統計對象包含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其中退休資遣撫卹人數不含軍職人員。
銓敘部暨所屬機關職員人數:統計範圍為銓敘部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統計對象為編制內正式職員。附錄:統計範圍為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衛生醫療機構、各級公立學校;統計對象為機關數及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工員、駐衛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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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標準時間:靜態資料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動態資料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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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項目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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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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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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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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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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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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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指一般行政、外交僑務、警察行政、財稅行政、文教行政、司法行政、經建行政、交通行政、衛生行政及社會福利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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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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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包括下列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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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產事業機構:指公營台糖、台電、中油、中船、唐榮公司、自來水公司、台灣菸酒公司
、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榮民工程公司、及直轄市、縣(市)營等生產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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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通事業機構:指公營郵政、電信、港務、公路、鐵路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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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融事業機構:指公營銀行、保險、信託局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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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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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醫療機構:指由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院、療養院等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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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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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立學校:指公立大學(校、院)、專科、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及特殊教育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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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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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指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含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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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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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指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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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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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指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駐在機關學校內維護安全及秩序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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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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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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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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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經權責機關核定,以契約僱用之人員(僅包含在人事費項下支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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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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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銓敘:指依法應經銓敘部銓定資格、敘定俸級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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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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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銓敘:指尚毋需送銓敘部銓定資格、敘定俸級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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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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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實授: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或施行後,經依各種法律審定合格實授有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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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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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試用:指公務人員於初任各官等職務時,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定之資格,但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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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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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登記:指派用人員經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查合格,為與具有任用資格人員有所區別,符合上開條例規定者,銓敘審定結果為「准予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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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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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權理:指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等之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以較低職等權理高二職等以內職務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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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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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退休:指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惟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其命令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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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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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休:指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得依其志願申請退休。惟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其自願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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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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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退休金: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退休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任職十五年以上者,亦得擇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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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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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退休金:公務人員任職十五年以上退休者,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兼領月退休金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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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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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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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惟公務人員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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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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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指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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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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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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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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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單位:機關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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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人數:人
人事異動:人次
平均年齡:歲
平均年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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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分類:按官等、性別、教育程度、年齡、年資、考試種類、銓敘狀況、機關性質、機關層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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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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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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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三個月 |
| 四、 |
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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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分送各中央機關人事機構、各公立大學圖書館、各縣(市)立圖書館或文化中心。http://www.moc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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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資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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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本統計年報有關公務人員概況,其資料來源為銓敘部所建全國公務人力資料庫;銓敘業務為銓敘部銓審資料檔、考績資料檔、退休撫卹資料檔;退撫基金業務則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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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為確保資料品質,運用電腦程式進行檢誤,對於異常資料再請各相關機關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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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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