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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七七○號令增訂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第 一 條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第 二 條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法規司。
       、銓審司。
       、特審司。
       、退撫司。
       、人事管理司。
       、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
       、總務司。
       、秘書室。
第 三 條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
       、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四 條   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褒獎、激勵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 五 條   特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之銓敘審定事項。
       、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 六 條   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 七 條   人事管理司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敘級、敘俸、考核之審核事項。
       、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查證、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
       、關於公務人力調查評估及人才儲備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事項。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行政院所屬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會商銓敘部。
 
第七條之一   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之審核事項。
       、關於掌理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第 八 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部令發布事項。
二、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關於事務管理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五、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複核、彙呈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六、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不屬於各司、會、室主管事項之分辦。
  九、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 十 條   銓敘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一 條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一人至一百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銓敘部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二 條   銓敘部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資訊管理及運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 條   銓敘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 條   銓敘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 條   銓敘部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 條   銓敘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 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八 條   銓敘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考試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有關人員為委員;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九 條   銓敘部為增進人事業務之聯繫,研商有關問題,得召集人事機關︵構︶定期舉行業務會報。
 
第二十 條   銓敘部處務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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