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彙編
:::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銓敘部部管一字第1115492563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綜字第11100025072號令修正「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名稱為「人事人員獎懲規定」,並修正全文。

 一、為劃一全國人事人員之獎勵及懲處標準,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訂定本規定。



二、人事人員之獎勵及懲處,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行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本精簡原則認真審查,著有績效。
(二)辦理各項人事業務,公正確實及注意時效,且資料完整而無錯誤,
      績效良好。
(三)辦理員工福利業務,著有成績。
(四)建立或管理人事資料,完整周備並能保持新穎正確,著有績效。
(五)對於不適任現職人員,處理得宜。
(六)研究人事專題或專書研讀撰寫心得,經評定成績優良。
(七)辦理人事業務,能與本機關內其他單位密切配合協調無間,著有成
      效。
(八)執行行政革新,有具體事蹟。
(九)協助辦理非本身職責之業務,表現良好,而增加機關或人事人員之
      榮譽。
(十)其他一般性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研擬人事業務精進計畫或建議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顯著成效。
(二)推行人事業務或人事精進方案,成績卓著。
(三)對於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足為表率。
(四)執行臨時緊急任務或上級交辦重要事項,能把握時效,圓滿達成任
      務。
(五)落實員額總量管控或精簡用人,著有成效。
(六)對公務員考核制度,擬具改進意見,經施行確有顯著績效。
(七)執行重點人事工作,著有績效,經考評成績優良。
(八)處理人事業務廉潔公正,或主動積極及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蹟。
(九)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為表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對應辦理之各項人事業務及交辦事項,疏漏錯誤,情節輕微。
(二)處理人事業務不當,致發生糾紛或其他弊端,情節輕微。
(三)辦理各項人事案件,無故延誤,致影響人事人員信譽或當事人權益
      ,情節輕微。
(四)對所屬人事人員領導無方、監督不周,致影響業務。
(五)對於承辦業務,疏於協調配合,致生不良影響。
(六)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人事人員聲譽,情節輕微。
(七)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輕微。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處理人事業務,未盡職責,致影響行政效率,或發生錯誤,致損害
      當事人權益。
(二)辦理人事案件,無故積壓延宕,或敷衍塞責,導致不良後果。
(三)明知所在機關未依規定處理人事案件,而未向機關長官陳述意見,
      或報請改正。
(四)洩漏業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導致不良後果。
(五)任用人員或聘(僱)用人員,未經權責機關或權責長官依規定核准
      。
(六)對於主辦或監督業務,收受餽贈,經查明屬實。
(七)誣控濫告或越級陳訴,致影響機關秩序或士氣,情節較重。
(八)考核不周,致影響人事人員之信譽與士氣。
(九)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較重。



七、本規定之各項獎懲,均得分別視其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
    等之不同,予以記嘉獎、申誡、功過一次或二次。



八、本規定報請考試院備查後實施。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