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附則部分)修正規定
一、 本表依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訂定,僅作為採計年資提敘俸級之用,不作為認定任用資格與人員調任之依據。
二、 本表之軍職專長依據國防部頒訂之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辦理。
三、 曾任軍職年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辦理提敘俸級時,先以軍職專長依照本表認定對照之公務人員職系,再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該認定職系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系及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或相互調任之職系,認定為性質相近。但本表所列各軍職專長,均得於任一般行政職系職務時,辦理提敘俸級。
四、 受訓(進修)期間如有未列軍職專長者,得依前一職務之軍職專長予以採計。
五、 不能適用軍職專長之特種編號,其職系對照由銓敘部會同國防部依個案認定之。
六、 服務於海岸巡防機關之軍職人員,其下列十九項軍職專長,對照公務人員職系如下:
(一)一般作戰將官(3A00)、一般參謀督導官(3A02)、作戰訓練督導官(3A11)、機械化步兵指揮官(AA01)、勤務部隊指揮官(DA31)、教育行政督導官(1D01)、特戰訓練督導官(3T14)、學校部隊指揮官(DB11)、作戰士(3A014)、特種作戰領導士(DE115)、勤務部隊領導士(DA014)及機械化步兵領導士(AA215A),對照海巡行政職系。
(二)電機士(4C356)、輪機士(4F115)、雷達士(7G215)、通資電領導士【有線電領導士】(BC916A)、通資電領導士【無線電領導士】(BC916B)、通資電領導士【區域通信領導士】(BC916D)及通資電領導士【資訊領導士】(BC916E),對照海巡技術職系。
前項所列軍職專長,均得於任一般行政職系職務時,辦理提敘俸級。
七、 如有增(修)訂軍職專長名稱,其職系對照由銓敘部會同國防部認定之。
八、 本表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表修正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