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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89591號令訂定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表之二十三及甲表之二十四,廢止「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並溯自107年4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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