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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銓敘部部管三字第1105357317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字第1100001686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 三 條   本獎章分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或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另以要點定之。
 
第 六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件三。
 
第 七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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