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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銓敘部八二台華法三字第○八五四七五三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二局壹字第二一四七○號令會同修正發布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

第 一 條   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者。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者。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人事團結和諧,卓著貢獻,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第 三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本獎章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頒給者,應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
  
 
第 六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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