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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九五二六六二五八二號函修訂第一點及附件二、附件四、附件六、附件八、附件十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之立案申請及野i審查,應依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辦理,其作業規定如下:
一、 申請立案作業(本法第十一條):
(一) 協會之立案申請,應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國民大會、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協會之立案申請,應向銓敘部為之;各直轄市、縣(市)之協會,應向各該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之(本法第五條第一項)。
(二)申請立案,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或其他文件,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以上文件訂成一份,依序折疊整齊,由左線裝訂成冊。(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三)章程(章程草案參考範例格式,如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項:(本法第十二條)
1.名稱: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
層級機關協會應冠以各該機關名稱;各直轄市、縣(市)之
協會應冠以行政區域名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
2.宗旨:協會之基本目標及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社團法人。
3.會址:會址須詳列門牌號碼;又協會會址設於機關內者,並
須載明該協會所在機關名稱。
4.組織:內部執行及監察組織(例如:會員大會、理事會、監
事會等)之名稱、組成及職權。
5.會員之入會、出會及除名:
(1)會員之入會程序及資格、條件、限制。(2)會員出會之要件及程序。(3)會員除名之要件及程序。(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6.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會員之權利: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予以限制或剝
  奪。
  (2)會員之義務:
二、 主管機關受理立案申請審查作業:
主管機關先後收受多組發起人申請立案時,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同意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發起人代表(一人)。可以補正者,應酌定期間請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同意。主管機關再依原收文日期順序,受理次一順位申請者之案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申請文件,主管機關得不發還。(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主管機關審查協會立案申請案件之決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並通知發起人代表(一人)。主管機關受理立案申請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協會名稱是否符合規定。
  發起人資格及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所檢具之文件是否完備。
  是否符合公務人員協會法之相關規定。
  前款審查事項,如屬可以補正者,應請其補正;如屬章程草案內容有關事項,得修正者,主管機關得先行同意立案籌組,並於
  同意籌組文件載明應予修正之內容,或載明章程草案提籌備會及成立大會審議後再予備查。
  
三、 籌備會及成立大會相關事宜:
發起人經同意立案申請後,應組成籌備會,辦理會員招募,並應於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逾期廢止其立案同意。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未召開成立大會,經主管機關廢止立案同意,主管機關應重新受理立案申請。(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
  決定籌備期間工作人員之進用及辭退。
  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並公開徵求會員(會員入會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審定會員資格並造具其名冊。
  擬訂協會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擬訂成立大會之相關會議事宜。
  籌備期間經費收支之收繳及籌墊,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決定成立大會召開之日期及地點。
  籌備有關會務人員之選任事宜。
  籌備工作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協會籌備期間,應公告徵求會員入會,其公告應刊載政府公報或登載於機關網站等方式至少三日,公告內容應載明主管機關准予設立之年月日及文號、協會宗旨、入會資格、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及籌備會地址。
  招募會員人數已達八百人或超過共同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籌組協會機關預算員額數明細表,如附件五),且不低於三十
  人時,始得召開成立大會。(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召開成立大會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協會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六)、理事、監事簡歷冊(格式如附件七)、會務人員
  簡歷冊(格式如附件八)、籌組協會機關預算員額數明細表及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影印本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立
  案證書及圖記。如招募會員已達八百人時,免附上開明細表。
四、 主管機關受理野i審查作業:
主管機關於受理協會報請野i案件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野i案件不予同意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協會理事長。可以補正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同意。申請文件,主管機關得不發還。主管機關審查申請野i案件之決定,自收受協會報請野i函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並通知協會理事長。主管機關受理報請野i立案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是否於規定期限內報請野i。
  會員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所檢具之文件是否完備。
  是否符合公務人員協會法之相關規定。
五、 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作業:
立案證書:  立案證書由主管機關頒發。協會領得立案證書後,應將其懸掛於會址明顯之處。
  立案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六、 主管機關野i協會立案時,應將野i文書副知會址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協會所擬興辦事業相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野i文書,並應副知銓敘部。

 
七、 協會立案後,應於會址處所對外懸掛名牌,並應於公文封及公文紙內載明主管機關名稱及立案證書字號,以利識別。

 
八、 主管機關對於經同意籌備或野i立案之協會,事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不實情事,或其設立許可條件變更,致與原有規定不合者,得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九、 本作業規定之流程,如附件十

 

附件下載
小圖示立案申請書 .odt
小圖示立案證書 .pdf
小圖示理事監事簡歷冊 .odt
小圖示發起人名冊 .odt
小圖示會員入會申請書 .odt
小圖示會員名冊 .odt
小圖示會務人員簡歷冊 .odt
小圖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立案申請及許可審查流程 .odt
小圖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章程草案參考範例 .odt
小圖示籌組協會機關預算員額明細表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