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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九五二六六二五八二號函修訂第一點及附件一、附件三、附件七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全國協會)之立案申請及許可審查,應依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辦理,其作業規定如下:
申請立案作業:(本法第十一條)
依本法成立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總數五分之一時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直轄市、縣(市)總數三分之一時,得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協會。(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全國協會之立案申請,應向其主管機關│銓敘部提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
申請立案,應由發起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機關協會)檢具立案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章程草案、發起機關協會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及機關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加入會議紀錄影印本或其他文件,向銓敘部提出申請;以上文件訂成一份
,依序折疊整齊,由左線裝訂成冊。(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本法第十二條)
名稱:全國協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名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宗旨:全國協會之目的及全國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會址:會址須詳列門牌號碼。
組織:內部執行及監察組織(例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之名稱、組成及權限。
會員(指機關協會,以下均同)之入會、出會及除名:
會員之入會程序及資格、條件、限制。會員出會之要件及程序。會員除名之要件及程序。(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予以限制或剝奪。
  會員之義務:
 
立案申請審查作業:
銓敘部先後收受多組發起人申請立案時,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同意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請其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同意。銓敘部再依原收文日期順序,受理次一順位申請者之案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申請文件,銓敘部得不發還。(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銓敘部審查全國協會立案申請案件之決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並通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銓敘部受理立案申請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發起機關協會數是否符合規定。
  所檢具之文件是否完備。
  是否符合本法之相關規定。
  前項審查事項,如屬章程草案內容有關事項,得修正者,銓敘部得先行同意立案(籌組),並於同意立案(籌組)文件載明應予
  修正之內容,或載明章程草案提籌備會審查及成立大會審議後再予備查。
 
籌備會及成立大會相關事宜:
全國協會經同意立案申請後,應組成籌備會,並於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逾期廢止立案同意。但報經銓敘部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未召開成立大會,經銓敘部廢止同意立案者,銓敘部應重新受理立案申請。(本法第十一條及第
 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決定籌備期間工作人員之進用及辭退。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並公開徵求會員(會員入會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審定會員資格並造具其名冊。擬訂全國協會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提成立大會審議。擬訂成立大會之相關會議事宜。籌備期間經費收支之收繳及籌墊,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決定成立大會召開之日期及地點。有關理監事及會務人員之籌備事宜。籌備工作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召開成立大會應函請銓敘部備查,銓敘部得派員列席。但因故未派員列席,不影響其效力。(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全國協會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五)、理事、監事、會務人員簡歷冊及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影印本各一份,報請銓敘部許可,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許可審查作業:
銓敘部於受理全國協會報請許可案件後,應即審查。申請許可案件不予同意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請其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同意。申請文件,銓敘部得不發還。銓敘部審查申請許可案件之決定,自收受全國協會報請許可函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並通知發起機關協會理事長。銓敘部受理報請許可立案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是否於規定期限內報請許可。
  參加之機關協會數是否符合規定。
  所檢具之文件是否完備。
  是否符合本法之相關規定。
 
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作業:
立案證書(格式如附件六):  立案證書由銓敘部發給。
  立案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銓敘部野i全國協會立案時,應將野i文書副知會址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全國協會所擬興辦事業相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全國協會立案後,應於會址處所對外懸掛名牌,並應於公文封及公文紙內載明銓敘部立案證書字號,以利識別。

 
銓敘部對於經同意立案(籌組)或野i立案之全國協會,事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不實情事,或其設立野i條件變更,致與原有規定不合者,得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本作業規定之流程,如附件七。

 

附件下載
小圖示立案申請書 .odt
小圖示立案證書格式 .pdf
小圖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及許可審查流程 .odt
小圖示發起機關協會名冊 .odt
小圖示會員入會申請書 .odt
小圖示會員代表名冊 .odt
小圖示會員名冊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