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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臺七十二人政貳字第五七五四號函修正發布

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
 
各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任本機關或兼任其他機關聘用職務。
 
各機關聘用人員,在約聘前,應依人事查核程序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聘用人員於年度編列概算時,或年度中須增列聘用人員時,應填具聘用計畫書二份,格式如附表(一),中央機關層報本院,核准後聘用之,地方機關報由省、市政府,核准後聘用之。
 
聘用人員報酬標準由聘用機關及各級層轉機關,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羅致困難程度,與應具之專門知能條件,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聘用契約中訂定之。
前項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另定之。聘用人員酬金標準如附表(二)。
 
各機關應於受聘人員到職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訂定聘用契約。於受聘人員到職一個月內,填列聘用人員聘用名冊,同附表(一)格式,中央機關送本院,地方機關送各該省、市政府備查。
 
公營事業機關聘用人員之聘用程序及報酬標準比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由各主管部及省、市政府另定辦法呈報本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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