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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一○一三五八二四四七號函修正

一、目的: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協會發展,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經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三、補助經費標準:
(一)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六十為限。
(二)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為辦理會務每年向財政部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之費用,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   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時,補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二)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為辦理會務向財政部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之費用。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該年度擬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畫,送本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者,應詳敘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核。
(二)提報計畫內容應包括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動態與運作情形、年度經費補助需求及計畫報告;其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三)經本部審核補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與金額。
(五)本部將視年度預算額度,依各公務人員協會所提報計畫審核結果,統籌分配補助金額。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公務人員協會之執行能力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過去活動執行情形。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請撥: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接獲本部補助通知公文後,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之補助,得於繳費之日前十四日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領據及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於次年度憑撥經費;其領據、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五。
(二)補助經費核銷:
1.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送本部審核;其格式如附件六、七、八。
2.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束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部核定補助比例繳回;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繳回者,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至返還結餘款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
3.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之補助,應於繳付完畢並取得繳納證明後十四日內,將繳款證明影本送本部核銷。
(三)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補助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之相關文件,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其屆滿保存年限,並報經本部依規定轉送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時,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者,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外,並將該公務人員協會列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但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者,得詳述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核。  
九、 督導及訪查: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
本部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量表格式如附件九。並得於必要時,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活動執行情形。
十、公開程序:本部對公務人員協會之補助,定期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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