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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民國102年2月25日部管四字第1023699214號函核備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所稱結訓人員,係指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類科考試(以下簡稱司法特考三等行政執行官類科考試)錄取,經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署)或專業訓練機關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本要點所稱結訓人員名次,係以應司法特考三等行政執行官類科考試錄取之總成績占百分之二十,行政執行署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司法特考三等行政執行官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所評定之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合併計算後,依分數高低順序所排定之名次。
結訓人員分發作業,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由本部按結訓人員人數,提供相同之行政執行官職缺數,供結訓人員選填。
 
      
(二)
、結訓人員依結訓人員名次順序,選填志願分發機關。名次相同者,以公開抽籤結果順序選填。
 
      
(三)
、結訓人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分發作業,應填寫委託書,由受託人代為選填志願分發機關。
 
      
(四)
、結訓人員無故未到場參加分發作業者,由本部按參加選填人員選填完畢後所遺職缺逕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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