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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銓敘部部退五字第一○七四六六九四六七一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三點

一、為降低公務人員猝發疾病及戮力職務積勞過度與職務間之因果關係判斷難度,並維持銓敘部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認定見解之一致性,以縮短審查認定之期程,落實照護亡故公務人員遺族政策目標,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目標疾病:指下列範圍之疾病。

1.腦血管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腦中風、腦幹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或其他腦血管疾病;主要病狀說明如附表一。

2.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冠心症(冠狀動脈心臟病)、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心因性休克)、嚴重心律不整及急性肺動脈栓塞;主要病狀說明如附表二。

3.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之疾病。

(二)自然惡化因子:日常生活中導致原有疾病逐漸惡化之因子;包括高齡、老化、肥胖、飲食習慣、吸菸、飲酒及藥物作用因子,及審查小組認定屬自然惡化因子者。

(三)促發因子:導致原有疾病超越自然過程惡化之外在環境因子;包括氣溫、運動及職責繁重因子,以及審查小組認定屬促發因子者。

(四)職責繁重因子:客觀上於長期、短期過重之工作負荷,導致疲勞累積,及短時間內之工作造成身心負荷過重之異常事件;其評估重點依序如下:

1.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約六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工作造成明顯疲勞之累積;其中長時間工作,指每週四十小時工時以外之加班時數,並依下列標準認定:

1)發病日前一個月內之加班總時數達一百小時,或發病日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之加班時數,平均每月達八十小時,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2)發病日前一個月至六個月之加班時數,平均每月超過四十五小時,且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加班時數增加而增強。

3)經常出差之工作或常態性輪(夜)班工作者,應審究其出差之工作內容、出差頻率及工作環境之變動等;對輪班工作者,應審究其輪班之變動狀況與頻率。

4)長時間工作者,應審究其實際作業時間、準備時間、休憩時間比例等工作密度。

2.短期工作過重:

1)評估發病日前一日或約一週內是否從事特別繁重之工作。

2)比照前目之(3)、(4)評估發病日前一週四十小時工時以外之工作負荷情形是否異於平常。

3.異常事件: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日前一日之期間,持續工作或遭遇嚴重災變,致身心負荷過重;其過重程度應審究事件之嚴重程度,且該過重程度與工作有明顯相關。

三、公務人員死亡得認定屬因公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

(一)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條件而罹患目標疾病。但該目標疾病於醫學上可判定其症狀明顯屬其他疾病,或發病原因與職責繁重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不予認定。

(二)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條件而罹患非目標疾病者,其評估標準如下:

1.經解剖報告、多數文獻或醫學見解能證實該疾病與職責繁重有關。

2.職責繁重程度經綜合判斷其質與量後,職責繁重因子促發該疾病惡化程度,超越自然惡化程度。

四、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經服務機關舉證該公務人員於長期或短期之工作職責繁重,導致疲勞累積成疾,或短時間內持續工作、執行重大災變搶救任務或處理緊急事件且有具體事蹟,導致身心負荷過重。

(二)公務人員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或致病情加重,應與第二點第四款所定職責繁重因子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服務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舉證職責繁重時,應併同檢附下列資料送銓敘部:

(一)自然惡化因子相關資料。

(二)促發因子相關資料。

(三)職責繁重因子評估結果。

(四)生前就醫紀錄。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評估後認定之:

(一)罹患目標疾病者:

1.具有職責繁重因子,且導致該目標疾病惡化程度,明顯超越自然進行過程,且非由其他疾病所促發。

2.該目標疾病受其他疾病、自然惡化因子及非屬職責繁重促發因子等影響程度較少。

3.該目標疾病於醫學上可判定其症狀明顯屬其他疾病,或發病原因與職責繁重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不予認定。

(二)罹患非目標疾病者: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認定該疾病與職責繁重具相當之因果關係。


 

附表一  腦血管疾病症狀說明

腦血管疾病

說明

腦出血

腦內血管破裂使得腦實質受到血塊的壓迫、浸潤、破壞。大部份因高血壓所引起,其他原因包括腦動靜脈瘤破裂、血管炎等。

腦梗塞

由於頸部或腦部的動脈阻塞,導致腦部灌流區域缺血、組織壞死。腦動脈的阻塞包括動脈硬化、心臟血栓或動脈剝離等引起。

蜘蛛膜下腔出血

被覆於腦的蜘蛛膜下面的動脈破裂而發生。多因非外傷性的腦動脈瘤破裂而發生,其他原因包括外傷、血管炎等。

高血壓性腦病變

嚴重的高血壓導致腦部功能急性失調的一種症候群,當血壓被及時且適當的降低之後,腦部功能可以恢復的一種腦病變,但如未能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時,可能引起不可逆的腦部病變,甚至造成患者死亡。

備註:腦血管疾病(俗稱腦中風)係指由於腦循環受到阻礙,而發生意識、運動、言語等功能障礙的病況,其為廣泛概念性之診斷名稱,隨其原因,可分為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等。

 


 

表二  心血管疾病症狀說明

心臟血管疾病

說明

心肌梗塞

由於冠狀動脈的阻塞血流減少,心肌因為嚴重缺氧,而發生壞死的狀態。目前有ST波段上升型心肌梗塞及非ST波段上升型心肌梗塞兩種,皆屬急性冠心症的表現。

急性心臟衰竭

任何心臟機能的異常,使得經心臟、末梢血管流向全身器官組織之血流得不到充分供應,以應付組織代謝的需要量,乃是大部分心臟疾病的末期症狀。

主動脈剝離

主動脈剝離係指血液滲入主動脈血管壁之內膜與肌肉層中間之現象。當主動脈內膜因粥狀硬化等疾病而變得脆弱時,主動脈內膜剝裂而與原有的動脈肌肉層發生分離之現象,致使血液流入主動脈之肌肉層與內膜層之間隙,無法使身體各處器官獲得正常血流供應而致重大傷害。惟不包括因意外事故之急性創傷所引起之主動脈剝離。

冠心症(狹心症)

心肌突然短暫的缺氧和缺血所引起絞痛的疾病,是一種缺血性心臟病(冠狀動脈心臟病)的主要症狀,或稱心絞痛。較嚴重的表現為不穩定心絞痛,則屬急性冠心症之一。

心臟停止

心臟無法搏出血液,而使血液循環停止之狀態。因心臟起因造成的心臟停止,如心肌梗塞、心臟衰竭、心律不整(頻脈或緩脈或停止)、急性心肌炎、心臟破裂等。依國際疾病分類(ICD-10)含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或不明原因之心臟停止。

心因性猝死

個案在發病後一小時內死亡(sudden death),若可歸因於心臟相關原因者。

嚴重心律不整

 

「心律不整導致猝死等」一直被視為職業原因的對象疾病,但是此疾病的心律不整,例如心室頻脈、心室顫動、病竇症候群、房室結傳導障礙等是造成心臟停止或心臟衰竭症狀等的主要原因,可造成心臟停止、亦可歸因為心因性猝死。

急性肺動脈栓塞

急性肺栓塞是一種急性致命的疾病,主因是血栓堵塞肺動脈,阻斷肺循環血流,症狀是急性、突發性的胸痛,胸悶,呼吸困難,嚴重者可能出現血壓下降、心律不整、休克甚至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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