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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銓敘部部銓三字第0九二二二八0二九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第二十一點;並增訂第二十點

為規範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成)。在該年十二月二日〔以實際到(卸)職日期為準〕以後改調職務者,得以原職務參加考績(成),其原任職機關應函知新任職機關並副知銓敘部。

 
公務人員考績(成)案應俟任用送審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辦理。
 
各機關辦理考績(成)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規定以同官等人員為比較範圍,並確實依照考績作業程序之規定。服務機關對於據為考績(成)之具體事蹟,應詳為調查後再為考評,以免違誤。
 
公務人員考績(成)應依規定就考績(成)表中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後,再合計總分。「獎懲」欄應詳實填列,不得遺漏或分數登載錯誤,且各項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考評總分之內。
 
考績(成)清冊,應按官等(級別)及年終考績(成)與另予考績(成)人員分別編造,如同職務同職等人數超過二人者,應依職務編號次序編造,並確實加註各項電腦代碼;如本機關與所屬機關人員列同一清冊者,應於職稱欄註明受考人所在單位,並於姓名欄上方,加註機關代號。至臺灣省各縣市警察機關除按上述規定編造外,另應按各警察隊、各分局、民防管制中心等機關代號裝訂成冊。
 
考績(成)清冊之「官職等」欄,應按該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之官等及職等填造(醫事人員按級別填列),該職務如分別跨列兩官等者,於「現支官職等」或「本俸(薪)」欄依受考人所敘定該官等內之職務列等填造。「本俸(薪)」欄係指受考人所具任用資格之官等職等(級別)俸(薪)級,如其俸(薪)級已達年功俸(薪)時,則「本俸(薪)」欄之俸(薪)級部分應予不填,而改在「年功俸(薪)」欄內填造其敘定之年功俸(薪)級。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結果,應填列於核定結果欄位。
 
考績(成)清冊內「擬予獎懲」欄,由各機關按受考人之考績(成)等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先行依獎懲用語表填具結果,不得遺漏。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併計參加年終考績人員,應於考績清冊「備考」欄內註明「該員原任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0年0月0日轉任公務人員,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經採計提敘官職等級」。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規定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不再晉級之人員,應於考績清冊「備考」欄內註明「該員○年○月○日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於考績年度內已敘較高俸級有案,不再晉級」。
 
十一 經懲戒處分人員,應於考績(成)清冊「備考」欄內註明懲戒處分之種類及期間,不得遺漏。
 
十二 各機關考績(成)案,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應即函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並檢附考績(成)清冊暨磁片各一份,二者資料內容、次序,須完全一致,清冊應加蓋機關印信及騎縫章,如有更正或塗改文字,應加蓋校對章,不參加考績(成)人員免予報送。考績(成)人數統計表,應照規定格式詳確填具,如屬另訂資位人員,應於考成格式內,增欄容納之,以便註明人數,並隨考績(成)清冊函送銓敘部。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將結果錄回原磁片檢還報送機關。各機關應即依審定結果,轉檔更新所屬之人事資訊系統,以維人事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但以網路報送作業者,依銓敘部所訂網路報送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成)之獎懲,俟考績(成)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案到達後執行。但依法應給與之考績(成)獎金,各機關於考績(成)案經機關長官覆核後,得先行借墊,俟考績(成)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發給歸墊。
 
十四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考績(成)通知書時,除敘明核定及銓敘審定之文號外,應就其個別情形,附記教示文字。
考績(成)列丙等以上者,應教示下列文字:
(一) 受考人對考績(成)等次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二) 受考人對考績(成)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定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銓敘部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考績(成)列丁等者,應教示:「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等文字。
各機關發給考績(成)通知書時,應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十五 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成)更正或補辦考績(成)案,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仍循原考績(成)函送程序辦理。受考人不服考績(成)等次之評定,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後撤銷原考績(成)等次,並經依法另為處分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規定重行辦理考績(成)。
前二項更正、補辦或經撤銷重行辦理考績(成)案,均應分別於來文或考績(成)清冊內詳敘原因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磁片,以便銓敘審定。
 
十六 司法人員、關務人員、警察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之考績(成),其送核程序及有關規定,循各該系統規定辦理。
 
十七 人事人員、主計人員、政風人員之考績(成),由各該系統之主管機關或各主管機關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核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由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核發考績(成)通知書。但依法得不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由核定機關(構)核發。
 
十八 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兼職人員,仍應依法以其本職參加年終考績(成)。
 
十九 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規定,先行檢送上述人員考績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並須於考績(成)清冊備考欄內註明其退休生效日期及列入考績人數統計表。
 
二十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之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處分作成部分:由各機關主管人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擬予一次記二大功(過)獎懲處分,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後,陳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核定並發布一次記二大功(過)獎懲令。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其獎懲令應附記處分理由與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及受考人自收受免職獎懲令之次日起停職。服務機關並依規定填具停職動態登記書,送銓敘部辦理停職動態登記。
(二) 考績通知部分: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由服務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
(三) 執行免職部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案件,於救濟程序完成,免職確定時,服務機關應以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並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依送審程序送銓?部辦理免職登記。各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對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之受考人,應充分說明其得提起救濟標的及救濟程序,以保障其救濟權益。
二十一 各種考績(成)清冊、考績(成)更正清冊及各式書表,應依銓敘部訂頒之格式統一印製,以資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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