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目前位置:首頁 > 人事法規 > 法規彙編 > 拾壹、撫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銓敘部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作業規定

法規沿革
標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銓敘部退四字第○九九三一五一五九九號函訂定,自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銓敘部退四字第一○○三三四四三九一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銓敘部退四字第一○一三五七○九○五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及第四點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銓敘部退四字第一○三三八○三六二七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銓敘部部退五字第一○七四三四一六三一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規定,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銓敘部部退五字第一○七四五七七八六五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規定,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銓敘部部退五字第一○九四九七九七五八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規定,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件下載

第1點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七十三條所定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之審查事項,特設立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2點

本小組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十五人為限,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部長聘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3點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適時召集之;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4點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票籤格式如附件一)方式行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會議紀錄。

本小組審查服務機關所報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案件時,遇有案情不符擬報請適用之條款,卻符合其他條款者,得決議逕改依其他條款之規定,辦理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

本小組依前項規定審查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案件時,如因事證不足,得請服務機關依本小組之決議,依限補足相關事證。

本小組於審查每一因公傷病或因公死亡個案之相當因果關係,應就各相關機關所提事證及本於事實之陳述,詳予審酌並肯認之。但服務機關有妄加描述或外加事實以外之情節者,應拒絕肯認之。

第5點

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與審查案件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第6點

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均提交本小組審查;審查前應由審定機關(構)就公務人員因公傷病或死亡事實是否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因公情事、有無因果關係等,詳為審酌,並擬具提案表(提案表格式如附件二),檢同相關證明資料,提交本小組討論。

審定機關(構)為本部,且可直接研判為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案件者,得於自行審定後,以報告案方式,提本小組報告,不受前項限制。

提本小組會議之案件,經本部退撫司(以下簡稱幕僚單位)簽奉召集人核定後,提交本小組審查。會議資料原則上於會議日五日前,分送出(列)席人員。

第7點

本小組委員與審查案件當事人及其遺族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者,於提案討論時,應自行迴避;其與審查案件當事人之任職機關有職務上關係者,可參與案件討論,但不可參與表決。

第8點

本小組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日期及地點。

(二)主席姓名。

(三)出(列)席、請假人員姓名。

(四)記錄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第9點

經本小組討論通過之案件,由幕僚單位彙整會議紀錄簽奉召集人核定;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時,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更正之。

第10點

出(列)席人員對審查過程、內容及結果應避免對外洩露。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