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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第 一 條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第 二 條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法規司。
       、銓審司。
       、特審司。
       、退撫司。
       、人事管理司。
       、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
       、總務司。
       、秘書室。
第 三 條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
       、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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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標題
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總統華總義字第八五○○○○四六八○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七七○號令增訂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台組貳一字第○九一○○○一三七四號令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