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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雇員管理要點



現職雇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銓敘部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六六五二九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銓敘部八九法二字第一九二五九三六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銓敘部部法三字第一○七四五二三九九七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六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雇員管理規則適用期限屆滿後,各機關現職雇員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雇員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造冊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備查;其離職時,亦應函報上開主管機關備查。

三、雇員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支。本薪及年功薪之級數及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加給之給與辦法及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四、雇員之考成、退職、資遣、撫卹、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五、雇員得比照公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費用。

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公務員服務法各規定,於雇員適用之。

法規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