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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要點

一、 為辦理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現職醫事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應辦理改任換敘:
 
1、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所定任用資格並符合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現職醫事人員。
2、擔任「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規定適用之職務,並依相關醫事法規規定,須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執行業務,及實際從事上開一覽表附註二規定之工作者。
(二) 現職醫事人員如僅具士(生)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者,得選擇仍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不辦理改任換敘。
(三) 未具本條例第五條所定任用資格或所領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與所從事醫事工作須領有之證書類別不相符或擔任師級職務僅領有士(生)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均不辦理改任換敘。
(四) 公立醫療機構醫事單位之範圍,依「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附註四規定辦理。
(五) 醫事職務之級別,依本條例第四條及「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附註五規定辦理。
三、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級別及換敘俸級方式如下:
(一) 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師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改任師級。
1、現職原銓敘審定簡任各職等者,改任為師(一)級,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其中公立醫療機構領有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證書之首長、副首長、顧問醫師、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主任醫師、主任兼醫師、主治醫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及政府機關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師(一)級人員,其級別代號為W11;其餘師(一)級人員之級別代號為W12。
2、現職原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者,改任師(二)級,其級別代號為W20,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3、現職原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者,改任師(三)級,其級別代號為W30,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但原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三八五俸點者,敘師(三)級本俸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
(二) 具師級或士(生)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士(生)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均改任士(生)級,其級別代號為W40,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但原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所改任士(生)級年功俸最高俸級時,換敘至士(生)級年功俸最高俸級為止,其超過之年功俸級仍准暫支;具師級任用資格,原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士(生)級本俸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者,改敘士(生)級本俸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
(三) 現職列為士(生)級之職務,如改任換敘前之列等係跨列至薦任第七職等以上,且現職人員具有師級任用資格者,得視同擔任師級職務改任師級。
 
四、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銓敘審定之結果如下:
(一) 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
(二) 原銓敘審定「先予試用」者,銓敘審定為「先予試用」。
(三) 原銓敘審定「准予權理」者,依其所具「合格實授」或「先予試用」資格,按上開規定分別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或「先予試用」。
五、 依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改任換敘案,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依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改任換敘案,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六、 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除有特殊情形經函請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外,應於銓敘部規定期限內繕造改任換敘清冊,併同暫不改任換敘清冊、選擇不改任換敘清冊及改任換敘人員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等相關證件影本,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七、 各機關(構)學校收到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清冊,應即依銓敘審定情形,就合於改任換敘者分別填寫改任換敘通知書轉發各改任換敘人員;其不合於改任換敘者,並應通知其本人。
 
八、 本條例施行前,已奉准留職停薪或依法停職暫不辦理改任換敘人員,於回職復薪或復職後,由服務機關以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填具原審情形及改任換敘級別、俸級、俸點,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函送銓敘部辦理回職復薪或復職動態登記及同時辦理改任換敘。
 
九、 改任換敘人員對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改任換敘案如有異議,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程序,於文到三個月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陳由本機關長官依送審程序轉請重行審定。重行審定以一次為限。但自重行審定之日起一年內,如發現重行審定時未經提出之新證明者,得檢證再申請重行審定,並自原審生效之日生效。
 
十、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送審書、改任換敘清冊、暫不改任換敘清冊、選擇不改任換敘清冊及改任換敘通知書等表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前項各種清冊,得採橫式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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