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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一 條
    
       
       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 三 條
    本獎章分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另以要點定之。
 
   第 六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七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第 八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