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彙編 > 拾參、退休(職)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全文 一、查本院58、11、11臺(五八)人政肆字第二五九七五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已實施有年,經參酌各方意見,特修正如次: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借重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並依約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派員慰問,如遇婚、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單身無家族在臺者,應協助料理後事。
二、各機關辦理退休人員之照護,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辦理本案所定事項所需經費,概由事務經費內列支。
(二)各機關對於退休人員應專案登錄名籍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常與退休人員保持聯繫,並由人事單位會同總務單位辦理。
三、令希遵照並轉飭遵照。
四、副本抄送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立法、監察兩院秘書長、司法、考試兩院秘書處、國民大會秘書處、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國家總動員委員會、審計部。
註:行政院60、8、10臺(六○)人政肆字第二一五三三號令:「退休人員原服務機關改隸者,應將退休人員名籍冊併同移交由改隸或歸併之機構繼續照護。至奉命裁撤者,應由其上級機關繼續照護。」
 

附件下載
法規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