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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作業規定

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退休團體)及辦理退休團體經費補(捐)助業務,以建構退休團體與政府之溝通橋樑,提供經驗傳承,並落實退休公務人員之照護,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適用對象如下:

經內政部許可立案,並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退休團體。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立案,且其成員中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係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團體。

三、本部得輔導退休團體之事項如下:

於銓敘業務宣導座談會及各機關學校將屆退休公教人員長青座談時,加強宣導退休公務人員權益及照護事項。

於退休團體召開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時,聽取建言,以瞭解退休團體之想法、訴求及給予關懷,並作政令宣導或政策說明。

為促進退休團體之經驗傳承,得配合退休團體之年度計畫,協助各退休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幹部座談會或退休團體與政府間之學術、藝術、體育、文化或社團等交流聯誼活動。

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建置退休公務人員交流園地及終身學習專區,積極鼓勵退休公務人員參與終身學習。

其他符合第一點目的之事項。

四、退休團體舉辦前點相關活動時,得向本部申請補(捐)助經費;補(捐)助經費之標準及原則如下:

退休團體舉辦之活動經費,採部分補(捐)助方式;如屬公益活動、志願服務、法治法律常識宣導、教育學習、衛生保健、安養照護之研習性質者,每次活動最高以符合第五點補(捐)助項目經費總額百分之六十為限,且補(捐)助金額應審酌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最高在新臺幣十萬元以內。

同一退休團體,每年以補(捐)助一次為限。但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辦理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退休團體依前點規定申請補(捐)助經費,以補(捐)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及評審費為限。但不包括人事費、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清潔費、設備維護費與消耗性器材之購置及維護等行政管理費用。

六、退休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程序如下:

凡符合申請條件之退休團體,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報擬申請補(捐)助辦理之活動計畫,送本部書面審核。但有特殊情形者,應詳敘理由,送本部專案審核。

提報計畫內容應包括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書影本,以及退休團體組織動態與運作情形、年度經費補(捐)助需求及計畫報告;其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申請補(捐)助之退休團體,於提報補(捐)助計畫時,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三年內未違反勞工相關法規切結書(如附件四)。

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附件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六)。

經本部審核補(捐)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而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述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捐)助。但變更計畫者,以一次為限。

申請補(捐)助之退休團體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與金額。

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退休團體所提報計畫之審核結果,在第四點補(捐)助經費標準及原則下,審酌核給補(捐)助金額。

    依前項規定應檢附之各項文件如有缺漏,經本部通知退休團體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件補(捐)助申請案不予受理;退休團體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切結內容不實者,本部得追繳已核給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將該退休團體列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捐)助對象。

七、本部補(捐)助經費之審核原則如下:

計畫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捐)助之目的、範圍及項目。

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退休團體所辦活動須達成預期目標或效益;其衡量指標格式如附件七。

申請補(捐)助之退休團體過去一年受補(捐)助之活動執行情形。

八、經本部審核同意補(捐)助經費者,其請撥及核銷作業,規定如下:

補(捐)助經費請撥:退休團體於接獲本部補(捐)助通知公文後,得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補(捐)助經費;其格式如附件八。

補(捐)助經費核銷:

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送本部審核;其格式如附件九、十、十一。當年度十二月辦理活動者,至遲不得逾十二月十五日前,送本部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經費支用報告內,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出憑證須檢附正本。各項支出憑證之格式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活動結束後,已撥付之補助金額扣除最高補助比率上限金額如尚有餘額,應於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繳回,未依限繳回者,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至返還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及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九、退休團體接受補(捐)助經費之執行應注意事項如下:

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時,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捐)助活動之情事者,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補(捐)助經費外,並將該退休團體列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捐)助之對象。

十、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於辦理活動時,本部得視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督導訪查其活動執行情形。

十一、本部對退休團體之輔導及補(捐)助,將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開相關資訊。

十二、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三、退休團體依本作業規定所製作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應將著作紙本或光碟等相關資料送本部。著作權人應同意本部於公務利用範圍內,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提供其他退休團體教學與學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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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