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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及格人員:指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錄取,經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二)
、及格人員分發名次:指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所評定之名次。


及格人員分發作業,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由司法院(以下簡稱院方)及法務部(以下簡稱部方)逐期就該院部所需名額於分發前協商職缺比例,共同提供與及格人員人數相同之職缺數;及格人員如分組時,院方及部方應綜合考量職缺所在機關、地區等因素,衡平分配職缺於各該組,供及格人員選填。


(二)
及格人員依名次順序,同時選填分發院方或部方及其志願服務機關。如分組時,依組別之名次順序選填。


(三)
、及格人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分發作業,應填寫委託書,由受託人攜帶及格人員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代為選填志願分發服務機關。


(四)
、及格人員無故未到場參加分發作業者,由院方或部方,按參加選填志願分發人員選填完畢後所遺職缺逕行分發,如分組時,依組別分別辦理。無故未到場達二人以上依名次順序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如分組時,依組別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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