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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所稱結訓人員,係指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以下簡稱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錄取,經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本要點所稱各班結訓人員成績,係以應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錄取之總成績占百分之十,矯正署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所評定之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合併計算。

結訓人員分發作業,由矯正署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由矯正署按結訓人員人數,提供相同之管理員職缺數,供結訓人員選填。


(二)
、結訓人員依各班結訓人員成績高低順序排定名次。選填志願,以各班個人名次除以該班總人數所得之值為「分發順序名次值」,其值小者為優先。若數值相同時,依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錄取之總成績決定先後順序;仍相同者,以公開抽籤結果順序選填。


(三)
、結訓人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分發作業,應填寫委託書,由受託人代為選填志願分發機關。


(四)
、結訓人員無故未到場參加分發作業者,由矯正署按參加選填人員選填完畢後所遺職缺逕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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