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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結訓人員,指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以下簡稱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類科)考試錄取,經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本要點所稱各班結訓人員成績,係以應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類科考試錄取之總成績占百分之十,矯正署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所評定之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合併計算。
三、結訓人員分發作業,由矯正署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矯正署於錄取人員辦理訓練報到時,按當期參加訓練總人數,提供相同之科(課、組)員職缺數,由參訓學員依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類科考試錄取之總成績高低順序,公開抽籤決定將來各班結訓分發職缺。若遇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類科考試錄取之總成績相同者,以公開抽籤結果排定先後順序。 (二)結訓人員依各班結訓人員成績高低順序,就該班結訓分發職缺選填志願。若遇結訓成績相同時,依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類科考試錄取之總成績高低決定選填志願先後順序;如仍相同者,推派公正第三人監督,以公開抽籤結果順序選填志願。 (三)結訓人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分發作業,應填寫委託書,由受託人代為選填志願。 (四)結訓人員無故未到場參加分發作業者,由矯正署於參加選填人員選填完畢後,按所遺職缺逕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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