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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等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遴薦符合激勵辦法第十條第一項之人員或團體參與選拔,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當年七月底前函送銓敘部彙整。具體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主管機關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如有即時遴薦之必要,應於當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獲選名單前,檢附前項表件函送銓敘部併同前項遴薦人員或團體報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主管機關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依其傑出事蹟填註適用激勵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目次,並核對其有無激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以及遴薦之人員是否具激勵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任職年資及考評結果條件。
銓敘部對主管機關遴薦之人員及團體,應先審查證件及有無激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以及受遴薦人員之任職年資及考評結果;如有必要,得函請主管機關檢送其他相關資料。

四、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二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六名為限,並得依其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予以選拔表揚。
團體獎之參選對象,由二人以上之機關(構)或跨機關(構)公務人員組成,並應冠以機關(構)名稱參加選拔。

五、評審委員會依激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置評審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以考試院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餘由考試院聘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組成,並由召集人擔任評審會議主席,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召集人出缺或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考試院院長指定人員代理之。
評審委員之遴聘,由銓敘部於當年九月底前函請各界推薦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等公正人士,並就應聘之委員人數,加倍遴薦建議名單陳報考試院院長圈選之。

六、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評選作業得採書面審查、面談及實地訪查等方式進行,並由銓敘部擬訂評選程序、期程與方式等相關審議規定,提請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七、評審委員會委員與主管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八、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完成。

九、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於當年十二月舉辦表揚大會公開表揚,請考試院院長主持,頒發獎座一座及個人獎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團體獎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分送有關機關團體。

十、主管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獲選名單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銓敘部;其有激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或重大過失情事、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應函請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


法規沿革
標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銓敘部八八台甄二字第一七八四七三二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銓敘部九十管二字第二○五七五六○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九六二八一九○八三號函修正第二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一○二三六八二五四七號函修正名稱、全文及附表一、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一○四三九七一九二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一一○五三七九八八四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五點,除第四點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發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一一二五五八二九三七一號令修正發布,除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十點,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