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等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遴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人員或團體參與選拔,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推薦期間截止前函送銓敘部彙整。
主管機關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如有即時遴薦之必要,應於當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獲選名單前,檢附前項表件函送銓敘部併同前項遴薦人員或團體報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主管機關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依其傑出事蹟填註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目次,並核對其有無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以及遴薦之人員是否具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任職年資及考評結果條件。
四、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五名為原則。
團體獎之參選對象,由二人以上之機關(構)或跨機關(構)公務人員組成,並應冠以機關(構)名稱參加選拔。
五、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置評審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考試院聘請專家及學者組成,並以考試院副院長為召集人且擔任評審會議主席,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召集人出缺或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考試院院長指定人員代理之。
評審委員之遴聘,由銓敘部就遴薦建議名單陳報考試院院長圈選之。
六、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評選作業得採書面審查、簡報詢答等方式進行,並由銓敘部擬訂評選程序、期程與方式等相關審議規定,提請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七、評審委員與主管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八、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舉辦表揚大會公開表揚,請考試院院長主持,頒發獎座一座及個人獎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團體獎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分送有關機關團體。
九、主管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獲選名單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銓敘部;其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函請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