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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系說明書

綜合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一般行政、公共關係、通譯、議事、民政、戶政、
原住民族行政、客家事務行政、僑政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
、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一般行政:含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事務管理、物料管理、財產管
      理、倉庫管理、採購、出納、繕打、公務資料編輯、印信典守、文
      書檔案處理、公文稽催、研究發展管考及企劃管制等。
(二)公共關係:含對外溝通、協調與聯繫、新聞發布、陳請請託案件處
      理及政策宣導與行銷等。
(三)通譯:含筆譯、口譯及訴訟案件開庭傳譯、法官履勘傳譯等。
(四)議事:含會議規範研擬應用、議程編排、議事資料蒐集、速記、紀
      錄製作、議事文件撰擬整理及議場事務處理等。
(五)民政:含地方制度、自治行政、區里行政、選舉罷免、公民投票、
      政黨政治、國徽國旗管理、禮制榮典、宗教行政、調解行政、兵役
      行政、殯葬管理、祭祀公業及公共造產等。
(六)戶政:含國籍、戶籍與姓名使用政策、戶籍行政、戶籍認定與登記
      、國籍認定與變更、戶口調查、人口統計、人口政策及戶籍資料提
      供等。
(七)原住民族行政:含原住民族政策擬訂、原住民族語言、教育、文化
      、民俗祭儀與技藝之研究、傳承、人才培育、原住民族傳播媒體、
      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動獎助、原住民族健康促進、社會福利、
      職業訓練、就業服務、部落建設、住宅輔導、經濟事業、產業發展
      、公共建設及原住民族族群關係處理等。
(八)客家事務行政:含客家事務政策擬訂、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
      俗禮儀與技藝之研究、傳承、客家人才培育、傳播媒體、文化團體
      與文化活動之推動獎助等。
(九)僑政:含僑民經貿事業、僑民團體輔導、僑民權益維護、僑民文教
      、僑民身分認定及海外文宣等。

司法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司法行政、法院書記、執達、觀護、少年調查保護
、家事調查、法院公證、法警、行政執行、犯罪矯正等知能,對下列工作
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司法行政:含民事、刑事、少年、家事、檢察、行政訴訟、公務員
      懲戒、大法官審理案件、非訟事件、公設辯護及司法保護等。
(二)法院書記:含訴訟、非訟、調解程序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拘票
      、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
      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
      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
(三)執達: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四)觀護:含少年保護管束、易服社會勞動、義務勞務、戒癮治療及法
      治教育等。
(五)少年調查保護:含少年事件之調查與保護處分執行、少年事件個案
      之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事務
      、受託執行少年緩刑或假釋中之保護管束、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執行親職教育輔導等。
(六)家事調查:含家事事件之調查、蒐集資料、履行勸告、協調措施、
      家事事件個案之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心理諮商輔導及
      社會工作事務等。
(七)法院公證:含依據公證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
      之聲請,就其法律行為及有關私權之事實予以公證或認證等。
(八)法警:含司法與法務機關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
      司法警察事務等。
(九)行政執行:含行政執行事件(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義
      務人之拘提管收等。
(十)犯罪矯正:含收容人之戒護教導、教誨教育、教化、矯正教育、作
      業、技能訓練、調查分類、鑑別、假釋、累進處遇、戒治、衛生及
      有關矯正事務等。

經建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經建行政、水利行政、科技行政、公平交易、標準
檢驗行政、企業管理、工商行政、農林行政、漁牧行政、智慧財產行政、
觀光行政、能源行政、國土規劃行政、通訊傳播、海洋行政等知能,對下
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經建行政:含經建政策、經濟建設行政推行、經建問題調查、分析
      、經濟設計、產業發展、供需預測、資源研究規劃及中小企業發展
      、輔導等。
(二)水利行政:含水利政策、水利事業(團體)督導、水資源調配、水
      權管理、農田水利事業興辦管理及水利糾紛仲裁調解等。
(三)科技行政:含國家科技發展政策、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交流、產業
      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科學工業園區發展等。
(四)公平交易:含公平交易政策、多層次傳銷政策及有關案件之調查、
      處分等。
(五)標準檢驗行政:含國家標準、檢驗與度量衡政策、應施檢驗品目之
      管理、驗證機構、試驗室之管理與市場監督、度量衡器型式之認證
      、檢定、檢查與校正及國際合作等。
(六)企業管理:含公營企業、公用事業與專賣事業之規劃、監督、管理
      、發展與業務經營等。
(七)工商行政:含工業、商業與礦業發展、工業升級、工業區開發、工
      廠、公司、商業、進出口業務與廠商之登記管理、工業團體目的事
      業指導監督、礦權登記與糾紛調解、礦產運銷、礦稅課徵、商情調
      查、物資調節供應、市場管理、投資促進、核准與監督、貿易談判
      、產業損害調查、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駐外經濟機構輔導及加工
      出口區之發展規劃與管理等。
(八)農林行政:含農業、林業與農地政策、農業合作經濟、農業經濟調
      查、農業與農民組織之輔導、農業推廣、農地改革、農業技術人員
      培訓、農村綜合發展、林業經營管理、林業調查統計、林政推廣、
      造林與產銷輔導、林地管理、林地糾紛調解、森林遊樂區、各類保
      護區與地景之規劃、經營與管理、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態維護與輸
      出入管理、農糧產品交易、市場管理與行銷、政府存糧收撥儲運、
      糧政管理、山坡地違規查處及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等。
(九)漁牧行政:含漁業、畜牧、動物保護、獸醫公共衛生與動植物防疫
      檢疫政策、漁業與畜牧技術推廣、漁業登記與取締、漁業技術人員
      培訓、漁船與船員管理、魚、畜禽市場與畜牧場管理、獸醫、動植
      物防疫檢疫人員與診療機構之管理、寵物業與寵物食品業管理、漁
      會與漁民、畜牧、獸醫等團體之輔導、漁業之糾紛仲裁與調處、畜
      產品規格與標準之編修、寵物與遊蕩動物之調查統計、動物保護與
      生命教育之宣導、動物科學應用監督、國際漁業合作及疫區港埠宣
      布與撤銷等。
(十)智慧財產行政:含智慧財產權政策、專利案之程序審查、異議、舉
      發、撤銷與消滅、專利權管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管理、
      營業秘密保護、商標審查與專用權管理、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監督、
      輔導、著作權爭議與使用報酬率之審議調解及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
      許可等。
(十一)觀光行政:含觀光事業之規劃辦理等。
(十二)能源行政:含能源政策、能源供需、能源開發、生產、運儲、轉
        換、分配、銷售與利用之審核、節約能源技術服務與宣導、新能
        源、再生能源與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發展與推廣及國際能源事務
        之聯繫協調、合作。
(十三)國土規劃行政: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建築與住宅管理
        、都市發展及國土利用之政策規劃。
(十四)通訊傳播:含通訊傳播之監理政策、事業營運監督、管理、輔導
        與獎勵、傳輸內容規範、資源管理、競爭秩序維護、境外事務與
        國際交流合作及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與裁決等。
(十五)海洋行政:含國家整體海洋政策、海洋教育與文化推展策略、海
        洋資源之統合管理、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科技、海洋與海岸管理
        、海洋文化資產保存、海洋法制及國際海洋事務等。

地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地政之知能,對土地登記、地籍管理、地權調整、
土地稅則、土地徵收、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撥用、不動產估價、不
動產交易、土地使用編定、平均地權、方域行政、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
估價師與地政士之管理、耕地租佃爭議處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租賃住宅
市場發展與管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劃、管理、利用及公有不動產經營管
理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資訊處理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資訊處理、資訊工程、資通安全等知能,對下列工
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資訊處理:含資訊與網路應用政策、資訊與網路之技術標準與規範
      、決策分析支援、效率查核、資料庫管理、系統分析、服務介面設
      計、多媒體互動界面設計及資訊職能培力等。
(二)資訊工程:含作業系統、多媒體系統、通信與網路架構、資料結構
      、軟體工程、系統設計、程式設計、編譯器設計、編碼技術、人機
      介面、人工智慧、機器學習及資料庫架構規劃等。
(三)資通安全:含資通安全政策、資料加密與保全、安全性檢測、安全
      系統開發、資安事件通報應變、資通安全風險與事故管理、資通系
      統稽核及情資分析與分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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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標題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七六)考台秘議字第○一三三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考試院(七九)考台秘議字第一四七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考試院(七九)考台秘議字第二五六六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考試院(八一)考台秘議第二七一八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考試院(八二)考台秘議字第二八九八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考試院(八四)考台組貳一字第○八七五二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貳一字第一一六七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0九三000七二八七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一○○○○○六二三六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一○○○○○八九九一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一○六○○○九六八○一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六日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 11207000481 號 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