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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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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銓敘部87年6月3日87台審二字第1608347號書函交通事業機構會計室雇員,應委任升等考試及格,如其初充雇員,已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得視同現職人員,同意在本機構會計室升任委任職務
2 銓敘部88年3月2日88台審二字第1731831號書函經本部審定以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暫准權理現職薦任第八職等股長有案,得調任並繼續暫准權理與原職務相同列等之其他主計佐理職務
3 銓敘部89年4月12日89特二字第1867877號函僱代主計人員改以雇員僱用後,雖應委任升等考試會計審計科考試及格,仍不得以原職權理跨官等之職務
4 銓敘部90年1月2日90特二字第1972735號書函檢察署前會計主任某甲先予免職,復經休職3年,休職期滿,應以送審方式辦理新職之銓敘審定
5 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3年3月24日處義三字第0930001701號函、銓敘部93年3月24日部特二字第0932341723號函簡薦委官等職等主計人員與交通事業主計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暫行要點自93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後,主計人員轉任之銓敘審定相關事宜
6 銓敘部96年1月19日部特二字第0962741122號書函國民中、小學因班級數調降,致影響人事室主任及會計室主任職務列等,現職人員即應依職務列等表規定重行改派,或依調降後之職務列等派代新進人員擔任該職務
7 銓敘部96年7月27日部特二字第0962832753號函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銓敘審定有案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同意據以辦理銓敘事宜
8 銓敘部97年3月4日部特二字第0972914578號書函經濟部會計處所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薦任第九職等會計主任職缺之遞補,除經本部96年9月4日部特二字第0962847048號書函同意備查之列管名冊送審有案人員外,一律適用新制,無論是否為職期輪調,均不辦理銓敘審查
9 銓敘部97年7月14日部特二字第0972961272號書函有關會計、統計等主計職務職系專長之認定,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按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與統計職系考試類科應試科目予以認定
10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3月4日主人地字第1031000413號函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佐理人員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與主計工作性質相近之「經歷」認定與相關送審原則
11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4月8日主人地字第1031000636號書函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規定所稱「會計」職系,以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至第20條所稱「經會計、審計、統計相關職系及格」等規定之內涵
12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5月21日主人地字第1031000878號書函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於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如有採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所訂各職系職務年資需要,得含括修正施行前,曾任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其職系符合現行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所列各職系者之年資
13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11月24日主人地字第1031001941號書函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但書所稱「不包括准予權理、暫准權理或同官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年資」等規定之內涵
14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6月9日主人地字第1041001006號書函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會計室之主計職務,係為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所稱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任職年資得採計為調任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所規範之主計職務之年資
15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9月22日主人地字第1040015541號書函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所稱「曾修習與會計、統計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規定之內涵
16 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7月7日主人地字第1051001008號函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之學分採計年限規定,依105年3月28日修正發布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
17 銓敘部105年8月16日部特二字第1054132453號函臺灣省政府印刷廠組織規程廢止後,現職已銓敘審定有案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後續相關送審事宜
18 銓敘部87年3月12日87台審二字第1589405號函公營事業機構/關稅機關內人事、主計、政風機構,應自87年1月/4月起逐步回歸適用單軌人事制度
19 銓敘部94年6月6日部特二字第0942503675號函公營事業機構內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回歸適用單軌人事制度
20 銓敘部96年1月18日部特二字第0962741112號書函公營事業、交通事業機構回歸單軌任用制度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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