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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資格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89年11月22日89銓一字第1966713號書函自願調任低一官等職務或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人員,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優先陞任之適用對象
2 銓敘部 89 年 10 月 16 日 89 銓一字第 1950310 號書函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先以委任第三職等書記任用之人員,不得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優先陞任之相關規定
3 銓敘部90 年6 月26 日90 銓一字第2041936 號函公務人員陞遷法所規定應參加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人員,應不含副主管職務
4 銓敘部91年7月10日部銓一字第0912159162號書函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辦理優先陞任者,仍適用同法第6條逐級陞遷及第12條第1項陞任消極條件規定
5 銓敘部92 年3 月20 日部銓二字第0922222118 號書函各機關依法進用有案之臨編簡派職務回國服務留學生,擬予陞任較高之職務,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任外,並應依法辦理原職務之註銷改設
6 銓敘部92 年4 月28 日部銓二字第0922239507 號書函機關辦理陞遷時,不得擴大範圍適用,由再次二序列人員陞任,又他機關自願降調本機關職務者,如有適當職務出缺,仍應依規定辦理陞遷
7 銓敘部93 年2 月11 日部銓三字第0932309037 號電子郵件符合陞任職務之人員中,如有與機關首長有關之關係人,機關首長於該陞遷案件應自行迴避;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為因應機關業務需要,得預為辦理陞遷
8 銓敘部93 年9 月24 日部銓一字第0932413676 號書函本機關辦理陞遷時,對於次一序列具有出缺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尚無法另訂陞任資格之差異條件
9 銓敘部96 年7 月12 日部銓一字第0962785625 號書函與機關長官具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關係,在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嗣後如經機關甄審委員會評審程序,得陞任免經甄審(選)之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
10 銓敘部96年11月13日部銓一字第0962813158號令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達6個月以上,其於進修或研究期間依規定返回機關上班之期間,仍不得辦理陞任
11 銓敘部97年9月24日部銓一字第0972977979號電子郵件各機關職缺辦理外補,不宜要求應徵者須檢附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書,始受理其報名
12 銓敘部98年6月12日部銓一字第0983072557號電子郵件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所稱「最近1年」考績列丙等,係指甄審當年之「前1年度」考績結果為丙等而言
13 銓敘部99年3月17日部銓二字第0993165697號書函應特種考試、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得否准予參加甄審(選),俟期限屆滿後再予派代
14 銓敘部99 年7 月27 日部銓一字第0993231856 號書函機關因組織修編暫無法送審,銓敘審定前,如符合各該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與相關規定,仍得由服務機關出具機關證明參加甄選
15 銓敘部99年9月21日部銓五字第0993250184號書函鄉(鎮、市)公所與鄉(鎮、市)民代表會,因業務需要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指名對調人員
16 銓敘部100年1月28日部銓一字第1003309785號函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第1款規定安置、移撥之人員,移撥至新設機關新職務後,擬再陞遷其他職缺時,除再陞遷之職缺有得免經甄審(選)情形外,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審(選)
17 銓敘部101年10月9日部銓四字第1013641274號書函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擬回任非政務職,得視同機關現職人員,以其轉任前最後審定職務為基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
18 銓敘部102 年7 月25 日部特二字第1023748351 號電子郵件各機關因職務性質不同分別訂定不同之陞遷序列表時,不同性質職務出缺,其他性質之職務人員,經機關認定為相當該類出缺職務之次一序列者,如具有擬出缺職務任用資格且無不得辦理陞任之情形,可依規定參加陞補
19 銓敘部106 年4 月26 日部銓一字第1064219638 號書函機關得本於業務需要等考量,於出缺職務二組職務列等中,審酌以適當之職務列等辦理陞任甄審
20 銓敘部107年9月25日部銓一字第1074647336號書函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以上,機關因業務需要,於非基於當事人意願之情形下,將其降調非主管職務,於回職復薪時,得免經甄審回復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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