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

一般俸給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91 年12 月30 日部銓二字第0912206467 號書函公務人員辭職照准後,至經救濟程序註銷辭職令止,未上班期間之俸給如何發給
2 銓敘部92 年5 月2 日部銓二字第0922242164 號令公務人員因刑事判決有罪免職,嗣刑事判決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經主管機關廢止原免職處分,其免職處分期間無補俸之問題
3 銓敘部92 年5 月8 日部銓一字第0922242168 號令原經銓敘審定官等、職等、俸級有案,嗣依法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者,於初次轉調非醫事職務時,依其轉調當時之醫事職務所敘原俸級核敘,以敘至所任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4 銓敘部93 年3 月30 日部銓二字第0932347692 號書函因涉嫌偽造文書案暨瀆職案事由停職,其中瀆職案部分經判決無罪確定,先予復職;惟偽造文書部分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不得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
5 銓敘部95 年3 月3 日部銓三字第0952602317 號書函曾任不同機關或不同進用依據之聘僱年資不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
6 銓敘部95 年10 月18 日部銓五字第0952711277 號審定函一般任用職務調升機要職務後,再降調職務列等較原任用職務低之其他任用職務時,如係屬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之人員,仍敘原任用職務所核敘之俸級
7 銓敘部96 年2 月2 日部特四字第0962741031 號審定函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調任低級別職務之醫事人員,其原經保留所敘高於現所銓敘審定級別年功俸最高俸級之俸點,依現行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款、第3款規定得予辦理俸級變更,而照支其原敘俸點
8 銓敘部96 年6 月7 日部銓二字第0962809079 號書函公務人員連續曠職期間遇有例假日俸給扣除之計算;以及因連續曠職應予免職者,於先行停職期間,是否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由機關衡酌
9 銓敘部96 年6 月29 日部銓二字第0962818156 號書函任職期間多次出國未辦妥請假手續,其曠職期間未依規定按日扣除之俸給,得依職權命當事人返還曠職期間所受領之俸給
10 銓敘部96年9月27日部銓二字第0962850502號書函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如何按日扣除俸(薪)給及計算
11 銓敘部97年4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72917673號書函公務人員因案判刑確定免職,其自免職生效日至接獲免職令期間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是否應予追還
12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246 號
軍公教人員之給與不計入退休(役)保險俸額、不服勤者不支給之規定違憲?
13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483 號
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規就高資低用人員之規定違憲?
14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501 號
公務人員俸給法細則等就轉任之年資官職等規定違憲?
15 銓敘部97年5月1日部銓二字第09729311672號函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之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之檢覈及格人員,復應96年度以前(含96年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之銓敘審定原則
16 銓敘部97年7月16日部特一字第0972960468號書函公務人員因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自免職生效日起至接獲免職令日期間未核發之薪資,如無工作之事實,亦未核發俸給,自無從據以補發薪資
17 銓敘部97 年8 月13 日部銓五字第0972966899 號書函先予復職之因案停職公務人員經判決免刑確定,於移付懲戒前,得否補發其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18 銓敘部97年12月2日部特三字第0972994812號書函公務人員因案免職,並追溯自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其於免職生效日至接獲免職令之停職期間所支半薪,機關應予追繳
19 銓敘部97 年12 月23 日部銓一字第0972975968 號書函公務人員停職期間,經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復職後,觀察勒戒期間是否仍補發薪資
20 銓敘部100年1月26日部特四字第1003300467號書函試用成績不及格經解職人員,於解職未確定前之先行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至其確定解職時為止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