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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敘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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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銓敘部77年8月19日77台華審三字第157696號函警察機關具有相當軍職資歷之後備軍人,轉任警佐職務者,其等階俸級核敘事宜
2 銓敘部85年6月1日85台中審三字第1314455號函公務人員曾任警佐待遇人員之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擬任職務職等(官階)相當、性質相近之年資提敘俸級相關規定
3 銓敘部86年11月13日86台審三字第1544268號函公務人員曾任警察機關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之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年資提敘俸級相關規定
4 銓敘部87年12月4日87台審三字第1699750號函公務人員曾任警察機關警佐待遇、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之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擬任職務職等(官階)相當、性質相近年資提敘俸級之相關規定
5 銓敘部91年5月20日部特三字第0912133545號令公務人員曾任警察機關警佐待遇人員、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6 銓敘部92年3月24日部特三字第0922222880號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官,於同官等內調任低官階職務,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辦理年終考績時,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6條之規定,在原銓敘審定官階俸級內晉敘
7 銓敘部93年2月9日部特三字第0932313582號函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人員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申請採計提敘俸級時,其「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相關規定
8 銓敘部95年1月12日部特三字第0952568289號令擬任警察官職務且係從事警察勤務工作之人員,於採計軍職年資提敘俸級時,「工作性質相近」認定方式
9 銓敘部95年5月9日部特三字第0952638055號審定函警察特考及格之委任人員,於解除原受6年轉調機關限制後,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擬任薦任職務時,原敘俸級得逕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10 銓敘部95年6月14日部特三字第0952657656號令增列情報指揮官(DC01)、情報督導官(2A11)、特種情報督導官(2B11)等3個軍職專長,於警察機關警察官人員採計軍職年資提敘俸級時,得認定與警察勤務工作性質相近
11 銓敘部79年7月19日79台華審三字第0437623號函新人事制度實施後,薦任第六職等人員,調任警正警察官職務俸級核敘事宜
12 銓敘部80年9月4日80台華審三字第0612344號書函現職警察人員,所具退除役特考及格資格,不得申請改敘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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