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伍、俸給
:::
:::

加給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100 年5 月31 日部銓二字第1003361587 號函縣、市政府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致新職所支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時,得否補足差額之處理原則
2 銓敘部100 年6 月29 日部銓二字第1003389197 號書函審定准予權理之人員,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而調整為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致新職所支加給數額較原支數額低時,不得補足差額
3 銓敘部101 年3 月20 日部銓二字第1013573833 號書函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准予補足差額之專門委員代理科長職務出缺期間,得否再支領代理職務之主管加給
4 銓敘部101 年4 月2 日部銓二字第1013582952 號書函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之代理期間,分別連續達10個工作日以上,則得分別依其實際代理該職務之日起,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支給代理職務之加給
5 銓敘部101 年9 月12 日部銓二字第1013642568 號電子郵件職務代理人上班期間因公出差,如非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可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
6 銓敘部100 年3 月21 日部銓二字第1003330482 號書函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職務出缺期間,其主管職務加給如何支給
7 銓敘部99 年8 月5 日部銓二字第0993226839 號函縣、市政府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鄉(鎮、市)民代表會內法定兼任主管職務人員及幕僚長性質之秘書,得否因代表會裁撤隨同業務移撥而准予補足差額
8 銓敘部100 年1 月12 日部銓二字第1003298377 號書函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於代理期間之例假日或未被解除代理之奉准給假日,得計入代理職務相關加給之支給日數
9 銓敘部98 年8 月18 日部銓二字第0983090118 號書函職務代理人於代理期間奉准給假,倘權責機關未另核派其他人員代理原被代理職務,即屬代理連續情形,倘其成就連續代理達10個工作日以上,得依規定支給代理之加給
10 銓敘部98 年8 月28 日部銓二字第0983095443 號書函托兒所保育員兼任組長職務,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有關事項
11 銓敘部99 年1 月25 日部銓二字第0993160326 號書函薦任第八職等專員代理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期間支給職務加給事項
12 銓敘部92 年4 月11 日部銓二字第0922235209 號書函補發主管職務加給差額無加計法定利息
13 銓敘部95年12月25日部銓二字第0952733682號書函擔任機關組織法規另定之編制表所列專(兼)任主管職務,得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14 銓敘部98 年1 月23 日部銓二字第0983018864 號書函兼任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如何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15 銓敘部108 年4 月23 日部銓二字第10847421612 號函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其代理職務工作日之計算方式
16 銓敘部96 年12 月17 日部銓二字第0962872724 號書函臺北縣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後,臺北縣政府部分人員配合調整職務,有無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之適用
17 銓敘部98 年1 月10 日部銓二字第0983008842 號書函國民小學因班級數減少,超額之組長得否因移撥至他校擔任非主管職務而准予補足其主管職務加給差額
18 銓敘部98 年5 月1 日部銓二字第0983055560 號書函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核派代理他機關主管職務時,非連續至他機關執行主管職務,得否視為連續代理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19 銓敘部103 年8 月1 日部銓二字第1033869915 號書函公務人員連續代理職務期間本職異動,經核派繼續代理該職務,且無代理中斷之情形,得認屬為同一職務代理案,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支領代理期間之加給
20 銓敘部104 年6 月24 日部銓二字第1043971188 號書函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請假及職務出缺期間所遺業務,其代理期間之專業加給及職務加給支給相關規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