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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114號
曾被停職之公務員於懲戒議決前,有休職期滿復職之適用?
2 銓敘部77年3月8日77台華甄二字第140210號函原經懲戒法院判決降二級改敘,嗣經再審判決撤銷原處分改為記過二次,其懲戒處分應如何執行
3 銓敘部63年2月21日63台為甄五字第00933號函受懲戒記過處分,不得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功互相抵銷
4 銓敘部74年6月13日74台華甄四字第24664號函公務人員於休職期間,另案涉嫌偽造文書,經法院通緝在案者,宜俟其休職期滿申請復職後,視刑案訴訟情形而予復職、停職或免職之處理
5 銓敘部81年3月17日81台華甄四字第0663234號書函公務人員於辭職後,經懲戒法院判決之懲戒處分應如何執行
6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298號
改變公務員身分或於其有重大影響之懲戒,應有之救濟程序
7 銓敘部84年4月7日84台中審一字第1110868號函受降級處分之委任職公務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屆滿前取得或具薦任職任用資格者,不得改派薦任職務
8 銓敘部79年3月19日79台華審三字第0382524號函曾受懲戒處分「降一級改敘」者,於降敘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期間,應78年警察人員特考乙等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應俟晉敘限制期間屆滿後再函送本部辦理改敘
9 銓敘部80年12月11日80台華甄五字第0655920號函公務員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羈押日數折抵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無法據以申請復職
10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396號
公懲法無上訴制度是否違憲。懲戒之程序及機關應如何。
11 銓敘部103年11月10日部銓四字第1033872417號書函公務人員受行政懲處後,復經懲戒法院就同一事件作成懲戒處分,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自無待權責機關再行註銷原行政懲處;惟仍宜於人事資料中詳實註記
12 銓敘部101年9月5日部特一字第1013637850號函經懲戒法院判決降級改敘後,不得晉敘期間之計算
13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105年9月23日臺會文字第1050000295號書函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受降壹級改敘處分之執行
1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105年9月23日臺會文字第1050000296號書函公務人員先受降級處分,於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復經懲戒法院判決降貳級改敘,後案降級處分何時執行
15 銓敘部106年5月17日部銓三字第1064222082號審定函受降級懲戒處分之公務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訓練學習而辦理卸職,其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之計算
16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102年10月8日臺會議字第1020002258號函受降級懲戒處分之公務人員,於2年晉敘限制期間內因侍親留職停薪,嗣後回職復薪時應相對延長晉敘限制期間
17 銓敘部88年12月29日88台甄五字第1841014號書函主管人員因案受降級改敘處分在晉敘限制期間,除地方職務列等通盤調整原職務遭裁撤同意改調外,不得再調任其他主管職務
18 銓敘部91年12月23日部地一字第0915153493號審定函某甲於1年內累計記過3次之懲戒處分,應如何執行降一級改敘事宜
19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92年8月24日臺會調字第02405號函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之限制範圍
20 銓敘部94年4月7日部特三字第0942484115號函警察人員因違法案件,經懲戒法院判決記過2次,其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得否原職改派警正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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