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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事及停職、復職、免職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79年4月12日79台華甄二字第0352847號函公務人員前於受僱為政府約僱人員期間,涉嫌貪污案,於依法任用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核予停職,嗣經法院改以偽造文書罪判處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確定,移送懲戒法院判決結果不予受理,主管機關得否改予行政處分
2 銓敘部83年6月8日83台華甄一字第1000601號書函犯瀆職罪者得否再任公務員
3 銓敘部88年8月26日88台甄二字第1793878號函因案停職,復因無罪確定申請復職,惟其另涉貪污判刑在案,目前送最高法院上訴,尚未確定,應否繼續停職
4 銓敘部88年11月11日88台甄四字第1817107號函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已屆屆齡退休年齡,經判決有罪確定,其免職生效日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免職
5 銓敘部89年5月15日89銓二字第1885367號書函初任各官等人員,於任職試用期間,如有違法失職,得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戒、懲處處分
6 銓敘部99年5月21日部特三字第0993200399號書函警察人員涉案經移送法辦,嗣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以外懲戒處分,如該案另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7款及第12款免職規定,得否予以免職
7 銓敘部103年10月24日部特二字第1033891000號函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所為之停職處分或免職處分,於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等情形,除當然停職者外,其生效日期以當事人收受該處分之次日起,對其發生效力,並應於停職令中敘明
8 銓敘部97年6月24日部特一字第0972953955號書函公務人員經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宣告得易科罰金,嗣後因未獲同意易科罰金而將其發監執行者,其免職生效日期仍應溯自判決確定日生效
9 銓敘部97年12月19日部特一字第0972994824號書函公務人員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以羈押日數折抵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尚無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4項規定予以免職
10 銓敘部91年3月7日部地一字第0915118922號書函公務人員因涉嫌刑事案件,經依法移付懲戒並予停職後,於刑事判決未確定前及懲戒法院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之情形下,得否先行復職
11 銓敘部79年6月19日79台華甄三字第0424455號函公務員因涉刑案被羈押,依規定當然停職,嗣後交保候傳,在檢察官未偵查終結前,得否准予復職,宜由各權責機關衡酌個案情形,逕行裁量
12 內政部110年7月16日台內警字第1100871832號函警察人員於任職期間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所定應予以免職情形,於其先行辭職後仍應作成免職處分,並俟該免職處分確定後送請銓敘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