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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之禁止事項(一)文義解釋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103年6月4日部法一字第1033852250號電子郵件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經營商業規定,經懲戒處分後再犯仍應受罰
2 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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