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字號 | 標題 |
1
| 司法院32年3月31日院字第2493號函 | 公務員得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
2
| 司法院34年12月20日院解字第3036號 | 公務員不得兼任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
3
| 銓敘部90年7月23日90法一字第2050069號令 | 公務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
4
| 銓敘部101年3月1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2740號書函 | ( 此釋例已廢停 ) 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信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資某公司之股權代表兼董事職務 |
5
| 銓敘部103年2月12日部法一字第1033809964號書函 | ( 此釋例已廢停 ) 公務員不得兼任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非代表官股法人董事代表人 |
6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75年4月21日75局貳字第26127號函 | 公務員得否兼任公司法規定之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
7
| 銓敘部92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0922274070號函 | 公務員得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
8
| 銓敘部112年7月25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264號函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稱「董事」,包含「獨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