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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事項(一)文義解釋

 發文字號標題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9年8月24日89局考字第200694號函加強查核公務人員違法出租專業證照之情事,並於辦理訓練課程時講授相關法令
2 銓敘部95年9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52705041號電子郵件公務員欲於假日兼職仍應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3 銓敘部98年6月24日部法一字第09830745542號書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所稱「教學」之意涵。
4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22號
立委、監委為有給公職?
5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42號
各級民意代表等人員屬憲法第18條「公職」?
6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69號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得支領兼職之公費?
7 銓敘部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1號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所稱公職,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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