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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事項(二)公職及業務

 發文字號標題
1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6號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發行人、編輯?
2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11號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社長或其他職職務?
3 銓敘部71年10月26日71台楷銓參字第50420號函公務人員在公餘時間,不得在開業獸醫院執行醫療業務
4 銓敘部72年3月7日72台楷銓參字第06100號函公務員不得兼任村里長
5 銓敘部72年12月29日72台楷銓參字第56304號書函公務人員公餘時間,不得執行國術損傷醫療業務
6 銓敘部91年7月12日部法一字第0912161345號書函公務員利用下班時間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壽保險,並領取佣金,有違公務員服務法
7 銓敘部98年12月9日部法一字第0983139970號電子郵件公務員如未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或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等業務,得申請核發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
8 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13577485號書函公務員不得兼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9 銓敘部101年5月3日部法一字第1013590414號電子郵件公務員得於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當日」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10 銓敘部101年5月15日部法一字第1013604322號書函公立醫療院所醫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支援委外廠商私立醫療院所進行預防注射業務
11 銓敘部101年8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34408號書函( 此釋例已廢停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不得據以作為公務員得兼任監評人員之法令依據
12 銓敘部101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013657408號書函、101年8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34408號書函( 此釋例已廢停 )
公務員無法令依據尚不得以專家身分個人名義兼任「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中餐烹調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及衛生監評人員
13 銓敘部103年6月6日部法一字第1033851795號電子郵件( 此釋例已廢停 )
公務員得兼任臺北市街頭藝人接受民眾打賞
14 銓敘部108年3月5日部法一字第1084719138號電子郵件公務員得偶而兼任運動禁藥管制員
15 銓敘部108年9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84856248號電子郵件公務員得否兼任導覽或解說服務工作人員
16 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
17 銓敘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513717號書函公務員不得於例假日至公立醫院兼任特約醫師
18 銓敘部95年2月10日部法一字第0952594205號函公職醫師不得受聘為中央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兼任醫師
19 銓敘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6號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不得指派所屬衛生所醫師支援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設共同照護門診
20 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62891971號電子郵件公務員得先考取領隊及導遊證照,俟退休後再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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