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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事項(三)教學及研究工作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87年5月6日87台法二字第1618357號書函公務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2 銓敘部69年6月2日69台楷典三字第23207號函公務員得於公餘時間兼課。
3 銓敘部85年10月28日85台法二字第1374625號書函公務員在補習班授課應經同意或備查
4 銓敘部101年12月13日部法一字第1013672707號電子郵件公務員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無論是否受有報酬,事前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或備查
5 銓敘部107年4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74455241號電子郵件公務員得否兼任國外教學研究工作
6 銓敘部109年9月24日部法一字第1094968941號書函公務員於醫療院所兼任教學門診工作,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始得為之
7 銓敘部113年8月8日部法一字第1135714312號電子郵件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兼任教學工作者,每週以4小時為限,並應以請事假、休假或以加班補休方式為之。
8 銓敘部113年9月25日部法一字第1135734267號電子郵件公職醫師得否兼任醫療院所或其他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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