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字號 | 標題 |
1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60年2月8日60局參字第02449號函 | 未婚懷孕分娩得核給娩假 |
2
| 銓敘部61年3月11日61台為典三字第02031號函 | 公務人員分娩前得核給娩假 |
3
| 銓敘部64台謨典三字第33610號函 | 女性公務人員患子宮外孕,如須手術治療者,得請流產假 |
4
| 銓敘部72年1月24日72台楷典三字第0311號函 | 公務人員出國觀光,於病假期間內在國外分娩,分娩日起改給娩假 |
5
| 銓敘部69年6月20日69台楷典三字第26340號函 | 公務人員有先兆性流產症狀,不得視同流產事實給假 |
6
| 銓敘部72年8月9日72台楷典三字第32818號函 | 女性公務人員出國期間,如因娩假、流產假,或2日以上之病假,其所檢具之診斷證明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
7
| 銓敘部84年5月23日84台中法四字第1141634號函 | 女性公務人員於喪假期間分娩,娩假期滿後,其剩餘之喪假日數得於百日期間內繼續實施 |
8
| 銓敘部87年4月20日87台法二字第1610568號函 | 因減胎手術,不得核給流產假 |
9
| 銓敘部87年7月6日87台法二字第1642862號函 | 辦理娩假所檢具國外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相關驗證程序 |
10
| 銓敘部88年6月7日88台法二字第1770346號函 | 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時,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或醫師證明書,以簡化請假手續 |
11
| 銓敘部104年4月23日部法二字第1043963934號書函 | 公務人員分娩前先申請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
12
| 銓敘部73年7月19日73台楷典三字第27592號函 | 女性公務人員患脅迫性流產,經醫師診斷需長期臥床休息之給假事宜 |
13
| 銓敘部78年10月4日78台華法一字第330638號函 | 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生產或流產,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
14
| 銓敘部91年10月15日部法二字第0912187640號書函 | 女性公務人員患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得比照患子宮外孕手術治療之規定,給予流產假 |
15
| 銓敘部96年12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885184號電子郵件 |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分娩,於辦理回職復薪後,如仍在給假規定日數內者,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剩餘日數娩假 |
16
| 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 | 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應休假日數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
17
| 銓敘部81年4月14日81台華法一字第0696655號函 | 公務人員妊娠未超過8個月之自然生產,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娩假 |
18
| 銓敘部110年5月6日部法二字第1105349948號電子郵件 | 公務人員因輸卵管外孕,接受「MTX(Methotrexate)藥物治療」,得核給流產假 |
19
| 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法二字第1105343548號函 | 公務人員之配偶於境外生產,縱公務人員未離境,仍得申請陪產假 |
20
| 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