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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60年2月8日60局參字第02449號函未婚懷孕分娩得核給娩假
2 銓敘部61年3月11日61台為典三字第02031號函公務人員分娩前得核給娩假
3 銓敘部64台謨典三字第33610號函女性公務人員患子宮外孕,如須手術治療者,得請流產假
4 銓敘部72年1月24日72台楷典三字第0311號函公務人員出國觀光,於病假期間內在國外分娩,分娩日起改給娩假
5 銓敘部69年6月20日69台楷典三字第26340號函公務人員有先兆性流產症狀,不得視同流產事實給假
6 銓敘部72年8月9日72台楷典三字第32818號函女性公務人員出國期間,如因娩假、流產假,或2日以上之病假,其所檢具之診斷證明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7 銓敘部84年5月23日84台中法四字第1141634號函女性公務人員於喪假期間分娩,娩假期滿後,其剩餘之喪假日數得於百日期間內繼續實施
8 銓敘部87年4月20日87台法二字第1610568號函因減胎手術,不得核給流產假
9 銓敘部87年7月6日87台法二字第1642862號函辦理娩假所檢具國外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相關驗證程序
10 銓敘部88年6月7日88台法二字第1770346號函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時,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或醫師證明書,以簡化請假手續
11 銓敘部104年4月23日部法二字第1043963934號書函公務人員分娩前先申請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12 銓敘部73年7月19日73台楷典三字第27592號函女性公務人員患脅迫性流產,經醫師診斷需長期臥床休息之給假事宜
13 銓敘部78年10月4日78台華法一字第330638號函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生產或流產,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14 銓敘部91年10月15日部法二字第0912187640號書函女性公務人員患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得比照患子宮外孕手術治療之規定,給予流產假
15 銓敘部96年12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885184號電子郵件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分娩,於辦理回職復薪後,如仍在給假規定日數內者,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剩餘日數娩假
16 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應休假日數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17 銓敘部81年4月14日81台華法一字第0696655號函公務人員妊娠未超過8個月之自然生產,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娩假
18 銓敘部110年5月6日部法二字第1105349948號電子郵件公務人員因輸卵管外孕,接受「MTX(Methotrexate)藥物治療」,得核給流產假
19 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法二字第1105343548號函公務人員之配偶於境外生產,縱公務人員未離境,仍得申請陪產假
20 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