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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事項(因公傷病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66年8月19日66台楷典三字第27424號函員工參加自強活動意外必須休養不得核給公假
2 銓敘部68年10月13日68台楷典三字第34652號函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被圍毆成傷,其住院治療期間由機關長官酌情給假
3 銓敘部67年5月3日67台楷典三字第12297號函公務員因公受傷住院治療未報請核給公假療傷,病癒銷假上班,時過3年餘舊創復發住院開刀醫治,不得再核給公假
4 銓敘部68年9月11日68台楷典三字第28963號函公務人員奉派出差首日為星期一,如自行提前於星期六中午下班後動身前往,不幸途中因車禍受傷住院治療,不宜核給公假
5 銓敘部73年7月26日73台楷典三字第28601號函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途中受傷,因不諳規定,未適時請公假療傷,其原請病假本年度內得改以公假登記
6 銓敘部74年11月14日74台華典三字第54189號函因公受傷骨折經核給公假治療,於尚未痊癒即先行銷假上班,嗣後須再手術取出鋼板時,如於2年期間內得續給公假
7 銓敘部76年10月29日76台華典三字第116358號函公務人員上班途中翻車受傷,經核准公假在案,嗣自願銷假上班後病情復發,如係原傷未癒者得續給公假療傷
8 銓敘部77年2月29日77台華法一字第139271號函公務人員於奉派公差時突發疾病得酌情核給公假
9 銓敘部79年1月12日79台華法一字第0351768函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時受傷、發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除住院治療時給予公假外,出院後返家休養期間得由機關視實際情形給假
10 銓敘部79年4月10日79台華法一字第0398113號函公立醫院醫護人員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感染疾病,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給假
11 銓敘部79年11月29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83401號函擔任技工、工友時因公受傷,核給公假,嗣經派代為公務人員,於2年期限內得續給公假
12 銓敘部81年2月10日81台華法一字第0666528號函公務人員中午外出參加所內會餐致腦中風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不得從寬核給公假療治
13 銓敘部81年6月1日81台華法一字第0715107號書函公務人員奉派公差途中係屬執行職務範圍
14 銓敘部82年4月23日82台華法一字第0843215號書函公務人員參加員工自強活動,自住處出發途中發生車禍,於受傷住院治療期間,不得核給公假
15 銓敘部85年7月22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23732號函公務人員經核給公假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突發疾病送醫,於住院治療及遵醫囑返家休養時,尚不得核給公假
16 銓敘部86年5月22日86台法二字第1464374號書函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經依規定核給公假者,於考試期間往返考場途中發生車禍,其休養療治期間不得准予公假
17 銓敘部86年7月12日86台法二字第1490787號書函公務人員於值勤時間內,因突發疾病身體不支,經送醫治療,如病情未達「住院治療」程度,嗣後之門診治療及在家休息,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
18 銓敘部88年6月16日88台法二字第1761336號書函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請公假2年期滿銷假上班1年後,因病情復發,不得再請公假療治
19 銓敘部88年6月30日88台法二字第1776927號書函因公發病給予公假2年期間,非以實際公假日數計算
20 銓敘部89年2月29日89法二字第1865527號書函女性公務人員以工作繁忙導致「先兆性流產」為由,非屬公假療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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