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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事項(出席作證、答辯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63年1月22日63台為典三字第00046號函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有犯罪嫌疑經傳喚出庭,可給予公假
2 銓敘部77年1月9日77台華法一字第128311號函公務人員應法院傳喚出庭作證,無論其作證是否與執行職務有關,均准核給公假
3 銓敘部79年6月22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23915號函公務人員被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約談或傳訊,若屬涉及職務上之說明案情或作證性質,得從寬核給公假
4 銓敘部85年7月23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19451號書函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法院傳喚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時,得准予公假
5 銓敘部86年11月5日86台法二字第1536454號書函公務人員依法提起保障案件,到會列席說明或為言詞辯論時,其服務機關得核給公假或公差
6 銓敘部88年5月21日88台法二字第1760149號函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所稱「法定義務」之意涵
7 銓敘部95年7月6日部法二字第0952672123號書函公務人員前往調查機關自首,不得核給公假
8 銓敘部106年5月1日部法二字第10642182611號函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移付懲戒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傳喚出庭,得經長官核准給予公假
9 銓敘部107年8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746362831號函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須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說明,得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