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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資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48年8月21日48台特四字第07410號函( 此釋例已廢停 )
所稱離職,包括免職、撤職在內
2 銓敘部63年4月14日63台為特二字第08681號函公教人員保險法6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後離職退保,嗣後再任公職投保,其原有之保險年資是否自動有效
3 銓敘部77年1月11日77台華特一字第130825號函76年11月15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後退休者,其未保留之保險年資併計相關規定
4 銓敘部79年10月16日79台華特一字第0474822號函延長交代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公保
5 銓敘部88年12月2日88台特一字第1828288號書函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申請發還公保養老給付者,其前未辦理保留或已失效之公保年資得否併計請領養老給付相關規定
6 ( 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274號
公保法施行細則就保險年資保留以5年為限違憲?
7 銓敘部90年9月21日90退一字第2067652號函私立學校教師於撤銷不續聘決定後,補發該段原不續聘期間薪資,該段不續聘期間應准補辦公保相關規定
8 銓敘部91年8月5日部退一字第0912163898號函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參加勞保並領有勞保退職老年給付,嗣獲判無罪復職補薪,其停職期間得否准其選擇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9 銓敘部92年8月1日部退一字第0922271617號書函勞保年資得否併計公保年資請領養老給付
10 銓敘部100年3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03345026號令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出公保時,如僅改投就業保險並依法退職者,其公保保留公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相關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