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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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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銓敘部99年3月3日部退三字第0993166955號書函離職公務人員未領取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支票,得否視同未發還其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
2 銓敘部101年8月22日部退四字第1013629692號書函辦理留職停薪未繼續參加退撫基金之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亡故無法辦理撫卹者,其遺族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應計至公務人員死亡當月
3 銓敘部108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084683060號函因案判刑免職而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利息應按年複利計算至離職(即免職生效日)之前1日止
4 銓敘部86年7月17日86台特二字第1492867號書函曾辦理轉任或回職復薪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人員,於離職時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發還之內涵及本息之計算方式為何
5 銓敘部86年10月14日86台特二字第1534557號函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人員任職年資中斷後再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嗣後於其離職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時,其前一段未申請退費之基金費用利息應如何計算相關規定
6 銓敘部87年5月13日87台特三字第1606910號書函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者棄保潛逃時,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7 銓敘部90年7月10日90退三字第2038950號書函離職人員不得委託配偶代為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相關規定
8 銓敘部91年6月12日部退三字第0912134770號令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其年資併計與退撫基金費用退費之相關規定
9 銓敘部92年10月13日部退三字第0922282137號書函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移轉民營前或移轉民營時,已依勞動基準法核給退離給與,該年資不得申請發還已繳付之退撫基金
10 銓敘部93年3月26日部退二字第0932310225號書函因案免職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之年資,因法院撤銷判決而得予回復;未撤銷判決且已逾重行申請補發期限者,不得重行補發自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11 銓敘部93年3月31日部退二字第0932333871號書函軍職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其未予併計之公務人員繳費年資如何計算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