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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退休人員年節照護金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銓敘部78年9月5日78台華特三字第319772號函退休公務人員之原服務機關裁撤或改隸時,年節照護金之發給機關
2 銓敘部78年9月5日78台華特三字第319772號函赴大陸地區定居之退休人員,不得發給年節照護金
3 銓敘部78年9月20日78台華特三字第319101號函軍職退伍人員,並非年節照護金之發給對象
4 銓敘部78年11月9日78台華特三字第341373號書函退休人員之配偶居住大陸地區者,不得領取有配偶年節照護金
5 銓敘部78年12月11日78台華特三字第0353296號函夫婦雙方均為68年底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人員,其年節照護金之申請相關規定
6 銓敘部78年12月11日78台華特三字第0354131號書函失蹤之退休人員不得由配偶代為申請年節照護金
7 銓敘部79年4月20日79台華特三字第0400529號書函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人員現已在台北市政社會局所屬浩然敬老院就養者,得否發給年節照護金
8 銓敘部79年5月12日79台華特三字第0408124號書函退休人員逾越規定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仍得發給年節照護金
9 銓敘部79年9月12日79台華特三字第0458134號函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中有關個人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之計算
10 銓敘部79年12月13日79台華特三字第0495948號書函有子女之退休人員,得否申請年節照護金
11 銓敘部80年11月11日80台華特三字第6035367號函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中有關眷屬之定義與範圍
12 銓敘部86年2月3日86台特四字第14186號函年節照護金於節前提出,節後申請通過者,得補發該節照護金
13 銓敘部79年11月19日79台華特三字第0480757號書函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中每月平均收入之計算,應以那1年度之收入為計算依據
14 銓敘部79年12月13日79台華特三字第0495948號書函退休人員因其所有之不動產而產生之自然孳息或租金等收益,應列入其每月平均收入計算範圍
15 銓敘部80年8月10日80台華特三字第0593485號書函榮家之榮民請領有配偶之年節照護金時,其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計算之相關規定
16 銓敘部80年8月23日80台華特三字第0603996號函榮家之榮民申請年節照護金時,其每月實領之零用金應以每月實領不含伙食費、眷補費及服裝費之金額為準
17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0年9月25日80局肆字第38140號函公教員工之子、女淪陷大陸,經接運外孫子女來台設籍定居者,申領實物配給相關規定
18 銓敘部83年3月23日83台華特三字第0978747號函68年底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復再任公務人員,嗣於69年1月以後再行退休,未再核發退休金者,如生活困難者,得發給年節照護金
19 銓敘部86年1月7日86台特四字第1398478號書函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所規定之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每月平均收入,以給付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作為審核之參據
20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6年3月3日86局給字第04790號函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復辦理退休者,得否就其退休之服務機關中擇一辦理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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