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字號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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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4年9月4日84台管中業一字第0006632號函 |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其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計算方式 |
2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91年2月22日91台管業二字第0287648號書函 | 曾任公務人員中途離職者,得於離職生效日起5年內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如屆時未申請,嗣後再任公務人員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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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90年7月13日90台管業二字第0250909號書函 | 離職人員不得委託其妻代為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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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91年3月6日91台管業二字第0288851號書函 | 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辦理年資結算之人員不得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