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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復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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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年8月9日公保字第9104481號書函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之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10個月始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未踐行查催通知時,仍得依規定辦理復職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年10月25日公保字第9105960號函受休職懲戒處分有案之公務人員,得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規定辦理復職並調升為主管職務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2年8月11日公保字第0920005126號函公務人員因涉刑案遭羈押,經服務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後經釋放者,仍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予以復職
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3年9月17日公保字第0930006857號函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時諭知緩刑,何時停職事由消滅及復職生效日之認定疑義
5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3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0930009193號令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於實際復職報到後,即回復其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應享有之權益
6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3年11月8日公保字第0930009517號函公務人員原受違法停職處分經撤銷後,於復職報到時,相關主管機關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人事行政事宜
7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年1月9日公保字第9007207號書函公務人員因案羈押停職,並移付懲戒,嗣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停止審理,且刑事判決亦尚未確定之際,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規定通知該公務人員申請復職,該員得否以家庭因素申請俟刑事判決確定未遭免職處分時再行復職
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8905756號書函因涉貪污案件經一審法院判決圖利罪,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及第5條第2項規定予以移送懲戒並停職,嗣經二審法院改判登載不實文書罪,則該員仍不得於懲戒處分判決前申請復職
9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8年3月24日公保字第8802505號函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疑義
1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年11月03日86公保字第11676號函公務人員停職原因消滅依法提出復職申請,嗣奉核准並向機關報到已有復職事實後,另提出撤銷復職申請,是否應予同意,如不同意該撤銷復職申請,是否合法
1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年2月17日86公保字第02050號書函公務人員停職是否有期限之上限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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