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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申訴事項

 發文字號標題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年11月19日86公保字第12114號依公務員懲戒法所辦理之移送及有關作業過程,公務人員得否提起申訴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年12月26日86公保字第13114號書函公務人員再申訴決定後,得否以同一事由復提起再申訴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2年5月15日公保字第0920003511號函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施行後,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為申訴函復時,應告知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聲明不服之管轄機關等,以確保公務人員請求救濟之權益
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6年4月2日公保字第0960003010號函公務人員因考績事件所提再申訴案,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撤銷,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評定疑義
5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年3月18日86公保字第02461號函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之服務機關如何認定
6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年4月17日86公保字第03379號書函公務人員對於停職處分及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懲處提起救濟之規定
7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年8月27日86公保字第08320號書函機關首長要求部屬立下二年內不得他調之同意書,公務人員得提起申訴
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年9月24日86公保字第10753號書函公務人員受記過懲處提起救濟程序之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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