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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司

 標題日期
1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銓敘部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114/10/28
2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1140003926號、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1400026152號令會同發布,民國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114/10/09
3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1140700158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114/10/01
4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1140003678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212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條文 114/09/25
5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7471號令修正公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 114/08/04
6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銓敘部部法三字第11457810261號令: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任用案,得追溯之生效日及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派代一案 114/01/08
7 「現職雇員換支薪級對照表」自即日停止適用 114/01/06
8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1號令:重行解釋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否販售本人自行製作之手作品一案 114/01/06
9 「地方立法、行政機關訂定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有關職稱選用及官等職等訂列作業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14/01/03
10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1357784191號函: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之解釋 1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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