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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不再僅限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

      考試院及行政院今(15)日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重點包含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使有意願和配偶一起照顧年幼子女的公務人員,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銓敘部表示,本次修正目的在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因應實務需要,兼顧機關業務運作與公務人員權益之衡平,希望建立更具有彈性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制度,同時營造生養友善職場環境。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育嬰留職停薪者,於復職時須回復原(主管)職務,以保障其任職權益,另訂定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以兼顧留職停薪人員與其他現職人員家庭價值之實踐。
二、刪除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以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之責任。
三、考量公務人員之孫子女偶有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等特殊情形,因此適度開放公務人員得以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為由申請留職停薪。
四、因應政府政策需要及人才多元交流之情形,放寬借調留職停薪之法人範圍。(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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